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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山西省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42号),促进参保职工待遇公平可及,提升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山西省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或者关注山西省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10月1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感谢参与和支持!联系人: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杨成兵联系电话:0351—6819830(传真)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邮 箱:sxybjdyc@163.com附件:《山西省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42号),促进参保职工待遇公平可及,提升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制定我省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策规范、统筹调剂、分级管理、责任共担、预算考核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全省统一、分级经办、各负其责,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提高职工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基金管理模式,建立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省级、市级对职工医保基金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结算。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运行安全高效,群众医疗保障更加有力。二、实施步骤2027年底前,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政策,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筹资及待遇标准,出台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对于全省统一的政策标准,202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对于需逐步统一规范的政策标准,设置不超过三年过渡期,逐步实现全省统一。三、主要任务(一)统一参保缴费政策。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统筹考虑省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口径和缴费基准值,逐步统一缴费费率,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和累计缴费年限。(二)统一规范待遇标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优化门诊保障制度,统一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准入(退出)标准,逐步统一规范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双通道”药品待遇保障政策。统一跨省异地就医政策。统一规范生育保险政策,完善生育保险配套措施。(三)统一规范支付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由全省统一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DRG/DIP付费分组方案升级版,优化细化我省分组方案,逐步统一省内付费政策、技术标准等。加快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面对接落实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现行价格项目,建立完善全省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统一基准。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完善集采工作政策机制,加强集采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医药集采提质扩面。(四)统一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编制收支预算。根据缴费标准、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因素,全面、准确、完整编制基金收入预算。综合考虑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政策调整、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医疗费用控制目标等因素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原则上不编制当期赤字预算。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及预算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级职工医保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预算执行的监督指导,强化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促进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强化医保基金预算严肃性和约束力,基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五)统一基金调剂管理。建立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主要用于调剂各市基金收支,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统筹调剂制度实行前各市的基金累计结余仍存当地。使用结余基金须报省级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并列入各市年度基金预算管理。省级调剂金采取事前调剂的方式筹集,具体上解比例视全省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起步阶段原则上控制在当期基金预算收入的5%左右。由于国家及省统一政策调整、医疗保障突发应急支付及其他医疗保障合理支出等原因,导致各市出现当期基金收支缺口时,根据各市收支缺口额度、基金管理工作成效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统筹调剂金与各市累计结余基金分担比例。调剂后各市发生超预算的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地市承担,原则上省级不再调剂;各市发生的预算内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各市基金累计结存补足。(六)统一经办服务。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规程和政务服务事项,深入推进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服务水平。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建立健全经办内控内审机制,强化经办机构审核核查。合理确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全面推进医保经办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智赋能。建立全省统一涵盖参保登记、筹资缴费、基金管理、拨付调剂、待遇支付、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日常管理、财务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需求。四、配套措施(七)强化基金分级管理。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强化地市在保费征缴、基金支出、收支平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强化基金管理运行评价机制,夯实地市管理责任、防范收支风险、促进基金平稳运行,将调剂金分配与地市评价结果挂钩。(八)筑牢基金监管防线。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监管队伍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的智能监管体系。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综合运用信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九)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协同推进省级统筹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强化对省内医疗资源配置的政策引导和约束,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有序就医。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五、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属地责任,将推进省级统筹作为重要改革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具体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保费征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优化医疗资源区域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等工作。其他部门结合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不得自行调整职工医保筹资和待遇等政策,过渡期内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批准。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山西省
  • 国家医保局关于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及配置信息部分内容的更正提示

    近日,我们发现公开发布的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和配置信息,个别分组文字表述和手术操作编码等存在版本信息不一致问题。我们立即组织力量排查原因,逐项复核。经查,主要是由于个别分组信息编排错误所致。目前,我们已进行了更新,修改了个别文字表述和相应编码信息。更新信息后的文档名标有“更新”字样。如有需要,请重新下载后替换使用。此外,近日医数手记、郑经说双D等自媒体也发现此问题并及时与我们做了沟通,在此表示真诚感谢。3.0版分组方案病种数量繁多,编码条目复杂,各方对分组规则理解客观存在差异,如因考虑不周而存在疏漏,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我们也将加强对分组方案的宣传解读,畅通意见收集渠道,常态化收集各方意见建议,以期在后续版本的动态调整中优化完善。我们将与大家共同努力,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感谢各方关心支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2026年9月12日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3.0版分组方案并做好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配置信息 “开源”啦!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规范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我们草拟了《贵州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月2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840562128@qq.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附件:贵州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0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贵州省
  • 江西省药监局出台新规 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完善注册与监管全链条衔接机制,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我局发布《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26年10月7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中医药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等法规文件陆续出台更新,药品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实施细则》的出台,正是顺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局立足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实际,系统梳理近年监管工作经验,深入调研省内外管理案例,广泛征集医疗机构、研发单位、行业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过多轮研讨完善,形成兼具完整性、规范性、指导性和创新性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八章八十九条,系统规范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制剂调剂使用等核心业务的办理流程、管理要求;附件细化明确了七大类申报事项的资料清单与撰写要求。《实施细则》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完整性。合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的双轨制管理要求,对注册与备案子项进行归并、调整和流程再造。二是规范性。加强制剂研制环节质量管理,规范调剂使用,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主体责任,畅通不予许可、取消备案通道,强化风险管理,守牢安全底线。三是指导性。注重落实国家法规文件新的要求和新旧政策体系的衔接,明确申报程序、统一资料标准,增强研发指导性和申报可操作性。四是创新性。首次将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沟通交流制度应用于制剂注册管理,突出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检查模式,设立优先注册备案通道,以“并联”替代“串联”模式,优化审评审批服务,提升注册备案效率。下一步,我局将加快相关技术指南的制定并及时发布,明确制剂在质量标准、工艺研究、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为制剂研发与审评提供具体指导。同时,加强宣贯落实,严控制剂质量安全风险,更好满足群众临床用药需求,激活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活力,畅通中药制剂向新药转化渠道,全力推动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供稿)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黑龙江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2026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落实骨、软骨及软组织植入类等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及医保通用名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2026年)》(征求意见稿),对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进行整合映射并制定支付标准(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及理由,反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签名,并附联系方式,匿名邮件不予受理。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联系方式:0451-88830031电子邮箱:yyfwglc@163.com附件:《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2026年)》(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1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黑龙江省
  • 湖北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结算清算等经办服务工作,省医保局起草了《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速文件出台进程,便于指导各地规范相关经办服务工作,公开征集意见时间进行适当压缩,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或在线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反馈意见”字样。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电子邮箱:hbybshjsk@163.com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821室,邮编:430071。附件: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9月11日附件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经办工作,规范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结算清算等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发〔2025〕18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下同)依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政策,结合支付方式改革、即时结算、年度清算提质增效改革等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结算清算等经办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管理、新增床位和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简称“医保服务协议”,下同)的各级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第四条 坚持保障基本、科学规范、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统一全省精神疾病医保定点和支付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行为,维护精神疾病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第二章定点管理第五条 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严格执行统筹区审核、逐级报告制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后设立政策辅导期。第六条 统筹区审核。各市州医保部门应根据全省统一的准入标准和评估流程,严格把关精神类医疗机构材料信息,及时组织评估和集体决策,并将相关材料信息,报送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1.申请受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申请指南,主要包括申请条件、受理方式、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以及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等基本情况。自愿申请的精神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提交完整书面材料和申请表(附件1),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严格对照申请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确认受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及配合评估材料清单(附件2、3);审核后需确认补充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附件4),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申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逾期视为放弃此次申请;审核后确认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2.组织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文件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和书面评审,按照《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准入标准开展评估,形成评估结果。3.集体决策。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召开集体决策会议,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形成是否同意纳入新增定点的明确结论,制作会议记录,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4.评估结果和材料报送。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机构,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5号前将评估合格的机构材料书面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接收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6)。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发放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附件7)。自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医疗机构整改三个月后可再次提交评估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其申请后,按照前述流程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发送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再次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七条 逐级报告。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各统筹区上报材料后,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研究,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逐级报告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时长。第八条 协议签署。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政策辅导期。1.社会公示。逐级报告完成后,省级经办机构反馈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省级研究意见,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床位变更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2.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保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范围、结算方式、违约处理等内容。3.政策辅导期。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后,设立12个月政策辅导期。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应确保在辅导期内安排不少于3次上门辅导,辅导内容包括医保政策法规宣讲,医保结算系统操作培训,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及支付标准解读,基金使用规范及常见违规风险点提醒,以及现场答疑及问题收集反馈。辅导过程应形成记录,作为后续监管的参考依据。第三章  按床日支付标准第九条 床日费用标准与医疗机构等级、参保类型及治疗天数等因素关联,不同参保类型患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治疗天数的精神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差异化、阶梯式的床日费用标准。单次住院床日费用标准按照住院时间划分为三个段别,第1-60天为第一段别,第61-90天为第二段别,第91天起为第三段别。床日费用标准按照段别逐级递减。第十条 建立按病种付费和按床日分值付费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通过点数法将床日费用标准转化为床日分值/权重,实现区域总额预算下精神疾病按病种付费和按床日分值付费有效衔接。鼓励各统筹区探索细化精神疾病病种(病组)分期天数,支付标准自行确定。1.精神疾病单次住院治疗60天(含)以下的参保患者实行按病种付费,按照各地病种付费规则执行。2.对精神疾病单次住院或连续住院治疗60天以上的参保患者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年度内,参保患者出院后15日内在同一家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办理入院的,视为连续住院,住院天数累计计算。权重(分值)=(分段别床日费用标准×对应段别天数)/统筹区例均住院费用。住院天数达6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权重(分值)=(第一段别床日费用标准×60天+第二段别床日费用标准×(住院天数-60天))/统筹区例均住院费用。住院天数达90天以上的,权重(分值)=(第一段别床日费用标准×60天+第二段别床日费用标准×30天+第三段别床日费用标准×(住院天数-90天))/统筹区例均住院费用。第十一条 对二级及以下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参保患者在同一家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的,第1-60天住院日执行第二段别标准,第61天住院日起执行第三段别标准;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均执行第三段别标准。各统筹区按精神疾病病种(病组)确定分期天数的,可探索精神疾病病种(病组)的分段标准。在同一家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天数在60天以下的,按照各地病种付费规则执行;在同一家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天数达60天以上的,权重(分值)=(第二段别床日费用标准×60天+第三段别床日费用标准×(住院天数-60天))/统筹区例均住院费用。在同一家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第三次住院天数在60天以下的,按照各地病种付费规则执行;在同一家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天数达60天以上的,则权重(分值)=第三段别床日费用标准×住院天数/统筹区例均住院费用。第十二条 病例床日支付标准由权重(分值)和费率(点值)确定。不额外应用机构级别系数。病例床日支付标准=按床日付费病例权重(分值)×费率(点值)。第十三条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依据省级参考费用标准,以历史医疗费用为基础,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床日费用标准进行调整。鼓励各统筹区探索按精神疾病类别或病种(病组)分类设置床日费用标准。第四章结算清算第十四条 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在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申报、上传结算清单,全量上传结算信息。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与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按床日付费结算清算。第十五条 床位总量控制。对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支付实行总量控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数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确因治疗需要,使用的床位数不得超过编制床位数的20%,超过部分医保不予支付。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移送收治,并同时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超过部分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结算清算时,应将纳入医保支付最大床日作为按床日付费支付上限,未纳入床日付费的费用正常支付。第十六条 月度结算。经办机构与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按即时结算要求开展结算。设置120%的最大床日数支付控制,暂不考虑相关部门移送病例的情况。经办机构原则上按不低于床日支付标准核定基金应支付金额的90%向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预结算。1.费用申报。每月10日前,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对上月已完成对账的医保结算费用进行申报,申报时清算方式应选择“按DRG/DIP”。在申报前,应完成结算清单的上传,结算清单中“医保支付方式”应选择“按床日”,并准确填写“出院科别”。2.智能审核。经办机构依据智能监控规则,对当月申报的医保结算费用进行全量智能审核,并下发智能审核初审结果。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对有异议的初审违规结果进行申诉,经办机构对申诉费用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和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合议。经办机构确定智能审核扣款结果,并在结算时予以扣减。3.结算拨付。经办机构根据月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月拨付比例、审核扣款结果、已拨付金额等核定出月度结算应付费用,生成月度结算支付计划,并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业财一体化模块拨付。原则上应在申报截至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病例月度应付金额=病例按病种(床日)支付标准-其他保障费用-个人自负费用。第十七条 长期住院在途结算。年度内,对于单次住院达到120天且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患者单次住院天数达到120天后办理费用结算,结算后继续住院的,由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医保部门复核该参保患者上次住院符合单次住院达到120天的,不重新计算起付线,住院天数累计计算。1.患者住院达120天,并且在2日内在同一家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后,由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两定信息平台申请住院起付线减免。2.医保部门通过信息平台中“中心登记住院起付线减免认定”模块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是否在同一医疗机构继续住院、上次住院是否达120天等。3.通过复核的,患者结算时不收取住院起付线,相关诊疗费用按待遇及目录政策结算。未通过复核的,患者结算时正常收取住院起付线费用结算。4.月度结算时,在途结算的住院病例住院天数累计计算,按第三段别床日标准结算。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确需退出按床日付费的,经医疗机构申请、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参照统筹区特例单议有关政策执行,特例单议数量合并计算。1.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达到床日费用标准3倍的病例;2.因运用创新医疗技术和创新药品导致费用较高的病例;3.精神疾病患者合并躯体疾病的,当诊治躯体疾病的专项医药费用(仅指治疗躯体疾病的专项检查、专项治疗及专项药品费用)累计超过总住院费用50%以上;4.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确需退出按床日分值付费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九条 年度清算。根据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结合床位总量、病例支付标准、特例单议结果、结余留用和超支分担等情况,开展按床日付费清算。1.核定床位总量。核定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床日总数。除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病例外,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床位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床位数的20%。年度内床位数有变更的,床日数从变更之月起计算。根据各统筹区自行维护的医疗机构床位数,按出院结算时间排序累计计算床日,超出全年编制床位数最大床日数120%的病例(含按病种付费的精神类病例)按零清算。2.权重(分值)核算。根据连续住院、同一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等特殊情形规则,符合按床日付费标准的重新核算病例的权重(分值)。根据按床日付费病例住院时长、床日费用标准段别和连续住院、同一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等特殊情形核算按床日付费病例总床日数、总权重(分值)。按床日付费病例总权重(分值)为各按床日付费病例权重(分值)之和。3.年度清算费率(点值)测算。按床日付费和按病种付付费等支付方式合并测算年度清算费率(点值)。对于按床日付费和按病种付费分别进行总额预算管理的,可分别测算年度清算费率(点值)。4.确定清算总额。根据年度清算费率(点值)和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床日付费病例总权重(分值),结合床位总量、病例支付标准、特例单议结果、结余留用和超支分担等情况,确定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床日付费病例清算总额。可与按病种付费病例一并清算。5.拨付清算资金。根据按床日付费清算应付金额、月度结算已付金额、违规扣减金额和质量保证金返还金额等情况,核算清算拨付金额。可与按病种付费清算资金一并拨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统筹区现行政策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精神类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2.湖北省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回执3.配合评估材料清单4.湖北省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5.湖北省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回执6.各地上报材料参考清单7.湖北省新增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附件1-7.zip征集结果匿名反馈-->实名反馈(友情提示:本期意见征集已过期,留言停止提交)*姓名:联系方式:*反馈内容:*验证码:看不清楚换一张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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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湖北省
  • 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学药品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精神,鼓励创新药境内外同步研发、申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学药品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10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hxyp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优化化学药品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意见反馈”。附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学药品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6年9月9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江西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流通合规资料数字化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质量安全管理,着力规范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营秩序,构建安全、高效、可追溯的药品流通管理体系。省药监局研究起草了《江西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流通合规资料数字化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0月10日前反馈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管理处邮箱:jxsypjyc@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流通合规资料数字化(反馈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肖会友电话:0791-88178572附件:《江西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流通合规资料数字化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江西省
  • 四川川药招〔2026〕200号 关于公示药品企业申报信息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两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企业申报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申报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4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已完成申报的企业信息(详见附件)。三、相关要求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两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一)未按照“两通知”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二)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四、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五、其他事宜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以平台最终执行为准。 咨询电话:028-86917838028-85151912附件:企业申报信息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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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局机关各处室: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数据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法规文件,我局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V1.2.01)》为基准,编制了《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医保服务中心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定点医疗机构,指导其尽快完成接口改造,及时、完整、准确上传相应接口数据。本《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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