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已于2026年8月12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2026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完善我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我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阶次裁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划分为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四个裁量阶次。行政处罚部分罚款金额幅度范围和裁量空间较大的裁量基准,在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四个裁量阶次的幅度内,按照处罚幅度再划分为相等的处罚幅度区间,分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或者较轻(一档)、一般(二档)、较重(三档)三个裁量档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严重单独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原则上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阶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每个裁量阶次再分别细化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二、从重处罚阶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有关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从重处罚划分为三档:(一)具有2项以上应当从重情形,或者具有1项以上应当从重和1项以上可以从重情形,或者具有3项以上可以从重情形,按照从重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重行政处罚一般(二档)或者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1项应当从重情形,按照从重行政处罚一般(二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重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三)具有2项以下可以从重情形,按照从重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的,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三、从轻处罚阶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从轻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从轻处罚划分为三档:(一)具有2项以上应当从轻情形,或者具有1项应当从轻和1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或者具有3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1项应当从轻情形,按照从轻行政处罚一般(二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三)具有2项以下可以从轻情形,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轻行政处罚一般(二档)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四、减轻处罚阶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减轻处罚划分为两档:(一)具有2项以上应当减轻情形,或者具有1项应当减轻和1项以上可以减轻情形,或者具有3项以上可以减轻情形,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1项应当减轻情形,或者具有2项以下可以减轻情形,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五、一般处罚阶次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中:具有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较轻等情形,处罚幅度应当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产生一般危害后果等情形,按照一般行政处罚一般(二档)或者一般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六、情节严重的处罚阶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一)具有2项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情节严重的从重或者一般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1项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情节严重的从轻阶次实施行政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情节严重的从重或者一般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每个裁量阶次再分别细化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的情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七、综合裁量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一般采取同向叠加,逆向抵减的方式,参照下列规则进行合理裁量。(一)既有从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较轻(一档)或者从轻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二)既有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三)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综合裁量需根据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性质和危害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情形,综合裁量时应适度考虑加大从重裁量比重。八、其他裁量因素(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主观过错程度分为无主观过错、轻微过错、一般过错、严重过失、主观故意。无主观过错的,一般不予处罚。轻微过错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般过错的,可以给予一般处罚。严重过失或者主观故意的,可以从重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二)违法行为的频次时间下列情形应当从重处罚: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的;2.因药品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下列情形可以从重处罚:1.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2.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3.在两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下列情形可以一般处罚:1.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2.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3.在两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下的。下列情形可以从轻处罚:1.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2.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一个月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对于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为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更好保障特医食品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原则本指导意见所称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需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的指导下使用。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特医食品的遴选、销售、使用。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后,依法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诊疗机构。二、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使用管理机制(一)医疗机构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本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审核特医食品资质,仅允许将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医食品纳入本机构特医食品供应目录。(二)医疗机构建立特医食品遴选、审核、采购、使用、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对本机构特医食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特医食品的领取、使用和收费等管理流程。三、完善特医食品院内管理制度(三)医疗机构要在特医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严格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特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仓储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及不合格特医食品处置制度等。(五)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开展特医食品使用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以及特医食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六)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严格遵照规范化营养诊疗流程,优先提出膳食指导建议,如膳食干预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可根据临床应用指征,提出必要的特医食品使用建议。规范指导适用人群使用特医食品,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食品详情和非药品属性,是否有可替代的食品或药品,如使用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七)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应当组织对特医食品使用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特医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召回工作。一旦知悉生产企业召回不安全特医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并封存该食品、在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等措施。四、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环节(九)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查验特医食品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对食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十)医疗机构贮存、销售特医食品时,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标识清晰醒目。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销售信息(包括患者信息、特医食品名称、规格、价格)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时限要求参照病历。(十一)规范收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业务编码管理,将特医食品销售和使用项目纳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十二)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用于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买或到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其发放、收费等应当与药品进行区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8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妆品网络抽样检验工作,完善化妆品网络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统一网络抽检工作标准和流程,切实筑牢网络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防线,省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化妆品网络抽检工作规程》,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2026年9月20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ut001@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化妆品网络抽检工作规程意见反馈”。附件:山东省化妆品网络抽样工作规程.docx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甘肃矿区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各执法检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规程》《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4日
经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临洮有限公司申请,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完成公示,现予以核准注销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临洮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总部),自公告之日起失效。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注销原因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临洮有限公司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众友路66号委托[甘肃众友西北医药有限公司]储存配送药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9号一楼 ])甘BA932000089至2027年6月6日企业申请注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4日
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修改意见修改理由是否采纳采纳理由及依据1第二条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增加同法人主体批发与零售连锁一体化运营条款同一法人、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药品批发企业受托为本法人旗下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储配业务的,可参照药品批发企业标准执行,不强制按照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全标准要求不予采纳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如企业接受储存运输药品,则需要达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要求条件。2第四条 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与其储存运输的药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追溯管理体系,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如实记录经营和物流活动,确保经营和储存运输的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增加 “鼓励存量企业依托现有进销存、仓储管理系统对接国家药品追溯平台,无需强制更换全套系统”。 现有 ERP、WMS 系统与码上放心平台追溯系统接通。运行稳定、数据完整,完全满足 GSP 追溯要求。若强制更换系统,将造成企业资源浪费,也会影响药品正常流通。建议以数据合规、可追溯为核心,兼容企业现有合规信息化系统。不予采纳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未强制要求企业更换全套系统。3第十一条 常温库、阴凉库混库储存温度控制为 10℃-20℃;冷链药品需配备专用冷链作业缓冲区;库区需设置远程监控控制室。 小规模冷链业务豁免缓冲区要求:企业冷库容积小、冷链药品经营品类少、日均出入库量低的,可暂不设置独立冷链作业缓冲区,通过划定库区专用冷链装卸区域、落实温控防护措施替代。 品种少用不了大冷库,资源浪费予以采纳4 第十二条仓储设施设备配置区分 “新建企业” 与 “存量现有企业”,实行差异化设备标准,设置升级过渡期。① 中小型药品仓库,日均出入库量适中,多年采用人工作业模式,全程符合 GSP 规范,未发生质量差错。大型自动化设备采购、安装、运维成本极高,短期内改造将导致企业经营压力剧增,过渡期设置可引导企业分步升级,兼顾质量与企业生存。 ② 以普通药品经营为主,中药饮片为兼营品类,库房面积小、流转量低,执行专营企业设备标准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予以采纳现有药品批发企业(不含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专营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原则上应达到《技术指南》要求;暂不具备条件的,应于2030年12月31日前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达到《技术指南》要求。5第五章 信息管理系统兼容存量企业现有系统,不强制统一系统品牌、不强制加装全部模块。全套新增系统模块采购、对接、运维成本高昂,且现有系统能覆盖药品采购、入库、储存、出库、养护、追溯全流程,完全满足监管要求。系统建设应重数据合规、轻模块形式,避免重复投入。 不予采纳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设备控制系统、运输管理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系统,《技术指南》未强制要求统一品牌。6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药品储运委托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明确区分 “市场化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面向社会多方委托)” 与 “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储配(同法人、控股企业之间定向服务)”。仅对外承接无关联第三方委托储配业务的企业,按照本章全部标准执行;同法人批零一体内部储配企业,不认定为《指南》所指第三方物流企业,豁免本章人员、仓储面积、车辆、立体库等高标准要求。 集团内的受托储配,规模等各方面的运维能力有限,一刀切达到现代物流,运转不了造成资源浪费不予采纳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如企业接受储存运输药品,则需要达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要求条件。7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条 仓库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防止药品被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一)仓库应当为相对独立的库房,应当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且为自营仓库。建议修改为:第十条 仓库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防止药品被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一)仓库应当为相对独立的库房,应当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且为自营仓库或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据现行药品监管法规,批发企业可委托具备现代物流资质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药品;第三方物流仓储硬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SP现代物流标准,可同等保障药品储存安全,同时减轻企业自建仓库重资产投入、提升库容弹性,原条款仅限定自营仓库不符合行业合法经营模式,故建议调整。不予采纳《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8第六章:仓第储场地三方仓储面积≥10000平方米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仓库药品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国家通用仓库标准(10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60000立方米),其中阴凉库(含阴凉常温混库)应占仓储面积50%以上;整件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的立体库或者高架库,容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5000立方米; 建议分档:综合药品第三方执行10000 平方米;中药材专业第三方仓储≥4000 平方米即可,允许多家中小药企共建共享公共物流中心1.县域中药材企业单家难以达到万平库房,共建共享可节约土地、改造成本,避免重复建设符合自治区集约化发展政策不予采纳中药材经营企业不在《技术指南》规定范围内。中药饮片专营企业按《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执行。9*04301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2.企业仓库应当按照需要设置相适应的功能区域,可以满足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需要。具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常温和阴凉药品混库储存的,温度控制应当设置为10℃~20℃)、冷库和其他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库房。仓库药品储存区整体仓储高度应当满足高架库的要求,且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25000立方米(同一独立建筑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件和零货储存区域。企业存在多个仓库地址的,其中至少有一个独立仓库(同一建筑内)须满足上述条件;建议删除:仓库药品储存区整体仓储高度应当满足高架库的要求。1.规范未强制要求仓库药品储存区整体仓储高度统一达到8米高架库标准。2.企业药品仓储模式分普通货架库、高架或立体库两类,考虑到零货和少量件数品种储存过高,会影响作业效率和人员安全。3.原文表述限定“整体仓储高度”,覆盖全部药品储存区域,表述范围过大,与药品仓储相关规范中分区、分仓储类型设置层高的管理要求不符,存在标准设置不合理问题,建议予以删除。予以采纳。10047012.整件储存区应当建有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化密集库等自动化仓库或者高位货架:3)高位货架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8米,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货架不少于4层;建议修改为:(3)高位货架有效利用高度由不低于8米调整为 5 米,货架少于3层;1.就宁夏目前体量计算5米三层货位已完全匹配库容需求和市场需求;2.货架8米需专用高升程叉车,设备与运维成本高,高空操作风险高;3.5米仓储高度满足药品批发许可及GSP全部硬件标准,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前期投入。4. 药品仓库需严格色标分区、分批号存放,超高货架上层难以快速区分质量状态、核对批号效期;5.5米高度养护人员配合普通叉车即可直观核查每一层药品,降低混批、过期、不合格药品混放合规风险。方便企业盘点、效期核查。部分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高位货架高度改为不小于6米。 1104604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库,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库或专柜,库房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管理(双人双锁、进行身份登记、有24小时与110联网的报警装置、有视频监控、24小时值守并可通过视频进行监控等,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库,库房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管理(双人双锁、进行身份登记、有24小时与110联网的报警装置、有视频监控、24小时值守并可通过视频进行监控等,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库或专柜,专人管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保持一致予以采纳12*0790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应当双人验收。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应当双人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专人验收。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保持一致予以采纳13*09601特殊管理药品出库复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双人复核签字,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专人复核。特殊管理药品出库复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双人复核签字,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专人复核。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保持一致予以采纳14046042.配备与仓库面积相适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库区主要作业区进行全覆盖监控;其中药品验收、入库、出库等场所应各安装不少于2个摄像头,在自动化设备的传输终端端口需安装相应数量的摄像头,保证视频监控对仓库各人工作业区的全覆盖;监视系统可以实现实时备份,工作图像留存不少于60天,特殊管理药品工作图像留存不少于180天;建议修改为:2.配备与仓库面积相适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库区主要作业区进行全覆盖监控;其中药品验收、入库、出库等场所应各安装不少于2个摄像头,在自动化设备的传输终端端口需安装相应数量的摄像头,保证视频监控对仓库各人工作业区的全覆盖;监视系统可以实现实时备份,工作图像留存不少于30天,特殊管理药品工作图像留存不少于90天。1. 现行GSP未强制要求普通影像留存60天、特药180天,普通30天、特药90天足以满足质量追溯与药监核查取证需求。2. 库区监控点位多,过长存储需大幅增加硬盘、服务器投入,提升运维成本。3. 缩短存储周期可减轻设备负载,避免系统卡顿、录像调取不畅等问题。4. 出现质量纠纷、异常业务时,质管部门可单独导出录像长期归档,不影响问题追溯。5. 特药设置90天留存,相较于普通区域加倍管控,符合特殊药品从严管理要求。予以采纳15*04301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建议对宁夏区域非第三方物流企业执行差异化仓储面积标准,将仓储面积调整为不少于1500平方米1. 现行 4000 平方米标准更适配第三方物流、跨区域配送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宁夏本地非第三方物流企业仅服务本地市场,1500 平方米可满足常温库、阴凉库及各类功能区的 GSP 合规设置要求。2. 宁夏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本地药品市场体量有限,企业盈利空间较小,过高仓储面积标准会大幅增加房租、设施维保等运营成本,造成库房资源闲置,加重企业经营负担。3. 严苛的面积要求易导致企业缩减用工甚至停业,加剧地方就业压力,不利于本土中小药品批发企业稳定经营与健康发展。结合区域经济、市场及就业实际,采用 1500 平方米标准可兼顾监管合规、企业经营与稳就业需求。不予采纳《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仓库应当按照需要设置相适应的功能区域,可以满足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需要:(一)具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和其他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库房,不合格药品应设置专用的隔离存放场所,退货药品应设置标识明显的存放场所或区域。(二)收货验收、分拣复核、集货配送等作业区面积应满足现代物流作业需要,(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零货储存区域和整件储存区域。 按照《指导意见》及区内摸底调研情况,我区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建设标准修订为“仓库药品储存区整体仓储高度应当满足高架库的要求,仓库药品储存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21000立方米” 16 *043011.仓库药品储存区整体仓储高度应当满足高架库的要求,且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25000立方米(同一独立建筑内);2.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企业,应配备独立的药品冷库,冷库总容积不少于100立方米,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含分库),应当配备符合经营规模要求的冷链作业缓冲区,作为冷链药品装卸、存放包装的专用场所1.整体仓库高度满足高架库要求建议修改为根据经营规模和存储量配备高架库,面积不少于3000平;2.对冷库容积、冷链作业缓冲区建议不做强制要求,满足冷藏、冷冻药品经营规模和存储所需要求即可。1.整体仓库高度满足高架库高度不利于温湿度控制且库区可利用率也不高;2.根据区域内企业经营情况,对经营规模较小、冷藏品种量少企业能降低成本压力部分采纳同上 17第六部分:设施与设备:047012.整件储存区应当建有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化密集库等自动化仓库或者高位货架:(1)自动化立体仓库高度不低于15米,巷道不少于4条、堆垛机不少于4台;(2)自动化密集库货架高度应与仓库场地条件相适宜,货架内应安装货架有轨穿梭车;(3)高位货架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8米,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货架不少于4层;(4)同时采用上述多种类型仓库的,仅需满足前述任一要求;建议:(3)高位货架高度不小于6米,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货架不少于3层,每层净高不小于1.5米;不要管高架的高度,建议高位货架每层不能小于1.5米,及要求托盘位不能小于5000- 8000个之间取个数量(以1200mm*1000mm标准托盘计,不同尺寸的托盘按载货面积进行折算),根据仓库实际情况5000个托盘平库就需要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如8000个托盘至少得15000-20000平方米的仓库才能达到托盘位的要求,省局目的是设计三方物流的门槛,有托盘与拆零货位的要求实际就是仓库面积的增多或上立体库或立体四向车库或高位货架库等才满足托盘数量的要求。1.全国大部分省药监局对于现代物流与三方物流高位货架的理解是高度不低于6米,每层净高不小于1.5米;如江西省局、山西省局、河南省局、陕西省局、甘肃省局、云南省局等;2.由于租赁仓库市场上也很难找对应高于8米的建筑,市场上园区建设仓库大部分都是在6米以下,高于8米的基本找不到。3.依据GB51073-2014《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中有高架仓库的术语解释;GBT28581-2021《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中有立体库术语解释;GB/T 18354物流术语;SB/T 11036药品物流设施与设备技术要求;部分建议合理,予以采纳1.将高位货架高度改为不小于6米。2. 不予采纳“规定托盘数量”,理由:目前暂无标准/法规对托盘数量进行规定;《联运通用平托盘 主要尺寸及公差》(GB/T 2934)规定,标准托盘的优先尺寸为1200mm*1000mm ,《GBT+37922-2019托盘单元化物流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中储存托盘单元货物时,托盘之间、托盘与货架立柱片之间留有安全间距,但不同企业、不同类型的货架间衡量挂高不一致,导致无法对托盘数量进行要求;托盘是仓储物流的基本载具,不同企业因业务规模、品种结构、作业频次差异较大,难以制定统一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配备,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现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825)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8日,对公示版本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25-83347353。附件:1.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825)西药公示版.pdf 2.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825)中成药公示版.pdf 3.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825)中药配方颗粒公示版.pdf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6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相关产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吻合器等三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相关产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重庆牵头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新获批产品及中选产品信息变更、吻合器等三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新获批产品及中选产品信息变更、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信息变更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8月26日-8月28日。各相关企业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于公示期内向重庆药品交易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投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合法有效证据,上传至邮箱qixie@yjsds.com,逾期不再受理。如有疑问,请拨打400-039-2233按2号键转器械业务咨询。附件:1.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新获批产品报价公示表 2.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信息变更公示表 3.吻合器等三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新获批产品报价公示表 4.吻合器等三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信息变更公示表 5.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信息变更公示表 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8月26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审批特殊环节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要求,经梳理,我局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特殊环节保留清单》(内药监通告〔2025〕11号)进行了调整,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特殊环节保留清单(2026年版)》,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特殊环节保留清单(202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特殊环节保留清单(2026年版).xlsx
各有关单位:为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项目筛选与退出机制,广泛征集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筛选出具有显著临床价值和转化前景的优质项目,高效做好项目匹配、培育辅导、转化落地等工作,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共同制定了《山西省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项目筛选退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7日山西省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项目筛选退出方案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6〕28号)及国家局器械注册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筛选退出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项目筛选与退出机制,从全省医疗机构征集的临床创新成果中,识别具有转化潜力的优质项目,形成省级“春雨行动”项目库,为后续分类培育和精准服务奠定基础,提升临床研究成果转化质效,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原则(一)临床导向,价值优先。坚持以临床应用价值和创新性为核心评价维度,确保筛选出的项目能够切实解决临床痛点,满足临床需求。(二)分类管理,闭环运行。对筛选出的项目,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跟踪问效,动态掌握项目进程,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三)科学规范,客观公正。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完善回避制度,确保筛选过程科学严谨、规范透明。(四)动态调整,进退有序。项目库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更新,畅通准入和退出渠道,确保项目库持续良好运行。三、组织架构成立由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山西综改区晋中开发区等单位组成的“春雨行动”项目筛选退出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实施项目筛选退出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药监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政策宣贯、项目征集、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标准、组织评审会议、公示评审结果、协调解决运行机制等日常工作。四、筛选标准(一)评审维度与分值结构评审采用百分制,设置3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专家独立打分后取平均分为最终得分。评分结果分三个等级:总分≥80分的项目纳入重点培育库,60-79分的项目纳入观察培育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