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重庆库铂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库铂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210028号2重庆壹心堂贸易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90002 号
重庆健奥医药有限公司因终止药品经营,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详见附件。现予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日期自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13日,如公示期内无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监督电话:023-60353692 传真:023-60353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编:401120 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健奥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7-8、7-9、7-1091500108078847746J刘力刘力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89委托重庆康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
重庆医药集团南川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武隆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丰都医药有限公司因终止药品经营,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拟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详见附件。现予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日期自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13日,如公示期内无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监督电话:023-60353692 传真:023-60353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编:401120 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医药集团南川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南路102号(建材家居五金城)32幢三层5、7号91500119MA5UBA5P7T余洋谭悦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524委托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储存化学药、中成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2重庆医药集团武隆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工业园区第1幢第三楼西侧91500232MA5U9JFN8Y余洋王琪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35委托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储存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3重庆医药集团丰都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兴丰路68号附73号(A区)91500230MA5UBW9B8C李大朋周鋆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16委托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储存化学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
近日,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会同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检院有关人员赴江西中医药大学召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研讨会。江西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相关领导、专家参加会议。会上,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负责人介绍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管理相关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省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相关负责人就传统中药制剂相关剂型的临床需求和古代中医典籍记载的调研情况做了专题报告。双方就传统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成效、规范传统中药制剂特色品种研发和标准管理,以及如何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我省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惠及更多群众等进行深入交流。此次会议既是政策研讨交流会,也是省药监局靠前服务、精准帮扶的务实举措,有效推动监管政策与研发实践精准对接。下一步,省药监局将认真梳理本次会议的意见建议,加快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规范化管理水平,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孵化器”作用,推进名经验方向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递级转化,助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和中医药强省建设。(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供稿)
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5号)、《江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6号)要求,经现场审核,认为江西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具备开展远程药学服务条件,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远程审方服务平台名称电子处方服务平台名称江西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913601005711977169江西新建经济开发区科发路66号3栋1、2层江西昌盛远程审方系统天下赣医互联网总医院;龙门现代医院互联网医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7日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闽科奖办〔2026〕4号),现将我局拟提名的《维生素D滴剂创制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书面实名反映情况。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12日。情况反映受理部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处。联系电话:0591-87808334 附件: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提名2025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内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提名2025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内容承诺:该项目将按时在前三名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完成公示。1.项目名称:维生素D滴剂创制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2.提名奖种: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3.提名单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项目简介:维生素D缺乏可导致生长发育障碍、感染性和过敏性疾病增加、神经发育迟缓等,已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我国不同地区维生素D不足的人群约占90%,儿童缺乏率超80%,严重影响国民健康,维生素D产业发展迫在眉睫。项目组历经20余年攻关,攻克了传统维生素D滴剂应用的顺应性和依从性差,生产效率低且质量控制难度大,检测方法繁琐、耗时且误差大等系列问题,构建了以关键技术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链。主要创新成果如下:1.首创400IU和800IU维生素D滴剂(胶囊型)药品并增加了“预防和辅助治疗骨质疏松症”的新适应症,首家获国家药品批件4件。产品选用清洁配方,不添加色素和防腐剂,构建高效单剂量生产工艺,集成系统质量研究,取得首个400IU维生素D滴剂(胶囊型)国家药品生产批件,攻克了传统维生素D滴剂开瓶稳定性差,滴管计量不准确、携带不便、口感欠佳、用户体验差等系列问题。为满足临床广泛使用的不同需求,减少用药次数,申请并获批了首个800 IU维生素D滴剂(胶囊型)国家药品生产批件。依据充分的临床研究数据和循证医学分析,率先申报了“预防和辅助治疗骨质疏松症”的新适应症,全国首家取得国家药监局补充批件2件,为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症提供了新方案。2.首创了单剂量滴剂高效生产系统,获得7项专利技术。研制了多通道流量调节阀和供液系统、胶液输送设备及压丸机等系列关键组件,突破了传统单剂量灌封工艺,生产效率低且装量差异大等问题,实现数字化溶胶、自动化灌封和智能化干燥,生产效率提升了42%,胶皮的利用率提升了5.8%,成品率提升至99%以上,装量精度达±2%,胶皮缝合度提升了10%以上。产品依从性、稳定性和质量显著提升。3.首创维生素D含量测定新方法,收载于2020 年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新增为0722法第四法,并在2025年版《中国药典》继续沿用。首次构建了维生素D在线双正相联用痕量测定技术体系,突破了含量测定方法前处理步骤长,耗时且误差大等问题,首创二维柱切换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法,实验操作人员投入减少50%、成本降低约40%、实验时间缩短了2/3、显著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重现性。该方法美国、欧洲、英国、日本等世界主流药典均未收载,为准确测定维生素D提供了中国方案。本项目获得国家药品批件4件、国家发明专利6件、实用新型5件、发表论文 11篇(SCI 8篇),项目成果推广至全国,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近三年项目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0.4亿元,新增利税4.46亿元;千万家庭受益于产业的创新发展,有效预防维生素D缺乏性骨质疏松症,国民健康水平极大改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经本行业知名专家鉴定:项目开展了维生素D滴剂药品创制与质量控制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实现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发协同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主要完成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6.主要完成人及其贡献:王勇:项目第1完成人,统筹项目总体工作,为维生素D滴剂创制、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确定主要研究内容、制定总体技术方案。开展维生素D滴剂2个单位产品及适应症、柱切换二维色谱研究等工作。发明专利1项,制定国家《药典》标准1项,发表论文1篇。对主要科技创新点1、2和3做出创造性贡献。林思荣:项目第2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创制、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方案重要研究者。重点围绕维生素D滴剂2个单位产品及适应症、柱切换二维色谱开展研究工作。发明专利1项,制定国家《药典》标准1项,发表论文1篇。对主要科技创新点1、2和3做出创造性贡献。陈喜生:项目第3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创制、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方案重要执行者。为维生素D滴剂2个单位产品批件、2个适应症批件及生产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1项,参与制定国家《药典》标准1项。对主要科技创新点1、2、3创造性贡献。喻喜华:项目第4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方案重要执行者。发明专利1项,发表论文2篇。对主要科技创新点2、3创造性贡献。石贞香:项目第5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创制、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内容和技术方案重要执行者。发明专利1项、发表论文1篇。对主要科技创新点1、3创造性贡献。苏志伟:项目第6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创制、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方案重要执行者。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1项。对主要科技创新点1、2创造性贡献。钟启升:项目第7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发明专利3项,发表论文6篇。对主要科技创新点3做出创造性贡献。蔡小玲:项目第8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4项,发表论文1篇。对主要科技创新点2做出创造性贡献。林晨:项目第9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发明专利1项、参与国家发明专利和制定国家《药典》标准各1项。对主要科技创新点3做出创造性贡献。王一:项目第10完成人,主要为维生素D滴剂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3项,参与国家发明专利和制定国家《药典》标准各1项。对主要科技创新点2做出创造性贡献。7.主要知识产权及代表性论文专著等支撑材料目录:序号知识产权类别知识产权具体名称授权号专利权人发明人1发明专利二维柱切换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维生素D含量的方法201910470614.9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王勇、林思荣、修虹、陈鼎雄、许永彬、林晨、楼永明、许福春、陈喜生、苏志伟、喻喜华、曾惠兰、石贞香、王一2发明专利自动前处理-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在线分析系统201410187543.9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钟启升、林才勇、邱雄雄、申玲玲、霍 茵、詹 松、姚劲挺、黄涛宏3发明专利多功能加温加压萃取-捕集-色谱分离在线联用设备201710235861.1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钟启升、刘佳琪、申玲玲、姚劲挺、黄涛宏4发明专利大体积进样-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在线联用设备201710854264.7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钟启升、刘佳琪、申玲玲、姚劲挺、黄涛宏5发明专利一种多通道流量调节阀和供液系统ZL202010358674.4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郑君耀、许福春、徐启华、邓兴旺、蔡小玲、苏志伟、曾利腾、林斐文6发明专利一种分拣软胶囊的筛丸装置202020693379.X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陈李清、许福春、陈招荣、徐启华、郑君耀、邓兴旺、苏志伟、曾利腾、戴小芬、陈喜生、蔡小玲、何晓虹7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鱼形胶囊模具及鱼形胶囊202120623312.3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戴小芬、林斐文、邓兴旺、叶水国、曾利腾、罗周鸿、蔡小玲8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以生产软胶囊的喷体及软胶囊生产装置202121351086.4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叶水国、戴小芬、林斐文、邓兴旺、曾利腾、蔡小玲、罗周鸿、宗雷、魏金平9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转轮除湿干燥系统202121935863.X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蔡小玲、叶水国、郑君耀、戴小芬、王一、方华杰、杨林英、徐启华10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胶液控制装置、胶液输送设备及压丸机202121380530.5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曾利腾、马仪荣、方华杰、戴小芬、余良弦、王一、郑素丽、周颖青、陈招荣、张河德、许润溶11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压丸机的展胶盒及压丸机202121379612.8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张河德、戴小芬、余良弦、王一、郑素丽、周颖青、曾利腾、陈招荣、蓝万春、康开德、邓伟斌序号论文名称作者刊名期卷页1Longitudinal Associations between Vitamin D Status and Systemic Inflammation Markers among Early Adolescents通讯作者:10/喻喜华,11/汪耿夫;第一作者:1/汤婷;作者:2/王新惠,3/文雪,4/李敏,5/袁梦园,6/李泳汉,7/钟晓琴,8/陶芳标,9/苏普玉;Biomedical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2025;38(1):94-99.2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CCFM1447 effectively alleviates osteoporosis by enriching intestinal flora capable of vitamin D conversionXihua Yu; Gao Tian; Yi Wang; Liuruolan Li; Liming Huang; Yurong Zhao; Ling Feng; Yuhao Zhao; Haiqin Fang; Wenwei Lu; Shourong Lu; Hongchao WangFrontiers in Nutrition2025;12:1647671-16476713柱切换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维生素D滴剂、维生素AD滴剂中维生素D的含量通讯作者:8/陈鼎雄;第一作者:1/林思荣;作者:2王勇,3林晨,4/王磊,5/许永彬,6/石贞香,7/林芳,药物分析杂志2021,41(3)4Simultaneous Analysis of the Metabolome and Lipidome Using Polarity Partition Two-Dimensional Liquid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通讯作者:6/周婷;共同第一作者:1/冯洁清,2/钟启升;作者:3/邝江濛,4/刘佳琪,5/黄涛宏Analytical Chemistry2021, 93, 15192−151995冷冻-吸附(转轮)联合机组梯度除湿技术在软胶囊干燥工艺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第一作者:1/蔡小玲化工与医药工程2022,4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系列部署,实现化妆品产业专属化赋能、精准化服务,市药监局组建渝药创新生态链化妆品组,进一步扩容生态链“朋友圈”,拓展化妆品创新平台。5月7日下午,渝药创新生态链化妆品组成立暨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顺利召开。市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穆安娜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西南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区县有关部门及重要园区,化妆品行业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市药监局相关处室、单位代表共计170余人参会。会议正式宣布渝药创新生态链化妆品组成员名单,发布了首批10项重点帮扶项目。会上,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就产业布局、企业培育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作政策宣讲和指导;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极美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重庆花旁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代表,围绕本土特色原料应用、功效护肤研发、品牌创新营销等内容分享实战经验;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有关专家,聚焦行业前沿动态及发展趋势开展专业解读和引导。会议指出:化妆品作为大健康产业重要板块,事关民生福祉、消费活力与文化自信,产业发展正逢其时、大有可为。要正确掌握当前化妆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锚定方向找准路径;要深入剖析我市化妆品产业在体量规模、品牌培育、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差距,直面问题精准发力;要充分发挥生态链平台作用,聚焦新原料、新赛道,凝聚各方合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强调:此次会议是重庆药监系统践行“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市立足监管赋能、产学研融合、全链条提质的务实行动,必将为我市化妆品产业迈入资源整合、协同创新、集群发展的新阶段注入强劲动力。下一步,市药监局将以化妆品组成立为契机,统筹各方资源、凝聚发展合力,推动重点帮扶项目落地见效,培育本土特色美妆品牌,为重庆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锚定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纵深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源头管控、全程溯源、智慧监管筑牢药品安全民生防线。本系列将系统梳理全区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成果、分享先进监管经验、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以笔墨记录药监担当,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向数字化、精准化稳步迈进,切实守护全区人民用药安全。兴安盟2026年4月,兴安盟组织召开医疗机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暨药房规范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在盟医院设主会场,各旗县市设4个分会场。盟、县两级市场监管、卫健、医保等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共1100余人参会。会上,盟市场监管、卫健和医保部门分别就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药房规范管理及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具体任务、责任分工与时间节点。为确保工作落地见效,会议还组织了专题培训。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专家就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流程与填报规范进行了讲解;“码上放心平台”技术人员则围绕追溯系统的实际操作、数据上传及扫码核验等内容进行了实操演示,有效提升了参会人员的业务能力。截止目前,兴安盟一级以上医疗机构177家,已入驻164家,入驻率92.6%,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74家已全部入驻码上放心平台,入驻率100%;全盟应入驻医疗机构1438家,已完成入驻878家,入驻率61%。通辽市2026年,通辽市市场监管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通辽市医疗机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指南》,统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与规范药房提质升级各项工作。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对接同级卫健部门,全面摸排辖区底数,创新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实现辖区医疗机构专人对接、专人跟进、全域覆盖。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线下集中授课+线上视频指导”相结合方式开展全覆盖业务培训,通过集中讲解、现场观摩、线上答疑、视频教学等形式,统一规范“码上放心”追溯平台入驻流程与实操规范,同步共享零售药店成熟操作教程,精准细化平台数据处置标准。此外,坚持指导帮扶与督导执法并重,在常态化开展业务指导、上门帮扶整改基础上,实行工作进度定期调度、全程督导,全力保障按时保质完成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目标。截至目前,全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60家,有效入驻“码上放心”平台197家,入驻率达75.77%,相关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保证在关键时间节点前完成各项工作。赤峰市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将追溯体系建设列为年度重点任务,对医疗机构追溯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与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全面部署推进追溯工作落实。同时,坚持清单管理、实时督办。建立动态统计机制,每日跟踪入驻率、授权率、验证率关键指标,对未达标的医疗机构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同时,强化“三医”联动,联合市医保、卫健部门发布工作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加强追溯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组织开展常态化会商工作。此外,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深化服务意识,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医疗机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发布“码上放心”平台入驻及操作指南视频、发布医疗机构平台操作演示视频,点对点、手把手解决医疗机构入驻平台操作问题;开展”平台使用精准指导”工作,通过微信工作群开展“监管+平台”双指导实时答疑,助力医疗机构高质效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截至目前,赤峰市840家医疗机构已完成入驻工作,后续验证等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锡林郭勒盟2026年以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自治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聚焦目标任务、强化统筹、狠抓落实,通过压实责任、精准施策、示范引领、全程管控,全力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秉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域覆盖”的工作思路,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精心筛选基础条件优、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打造建设示范点,安排业务骨干全程驻点指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操经验和工作模式。在此基础上,在全盟范围内全面推广示范做法,分区域、分批次推进医疗机构追溯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全盟一级及以上101家医疗机构、21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入驻“码上放心”平台,入驻率均达到100%;全盟791家应入驻医疗机构,已完成入驻640家,整体入驻率80.91%。
根据德尚韵兴(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药监局决定依法注销该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豫药监械生产许20230029号),现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目录 2026年5月7日附 件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生产地址备注1德尚韵兴(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胡海蓉豫药监械生产许20230029号濮阳市新东路与苏北路交叉口科技信息大厦3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有关国际条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海关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安全。 第五条 海关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提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附相关材料。 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通过电子数据自动比对进行验核。 第七条 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应当在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九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检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规定抽样,并出具抽样凭证,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告。 第十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标签实施验核,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海关依法出具检验证明。 进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 第十二条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申报时应当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非销售使用承诺书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海关免予检验。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免予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实施查验。 第十五条 境外发生疫情疫病可能影响进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疫。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出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九条 化妆品出口前,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检验,并随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出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化妆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附相关材料。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依法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查验。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进口国(地区)对检验证书有要求的,海关应当出具检验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不合格,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三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以免予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境内发生疫情疫病可能影响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依法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疫。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发生安全问题,或者境内外发生化妆品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处置措施: (一)增加检验的项目、上调检验的频次; (二)发布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三)暂停进口;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措施。 进出口化妆品对人体健康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风险时,海关总署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进出口化妆品风险水平发生变化的,海关可以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海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者发货人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申请: (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产品超过使用期限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复验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和以展品申报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香皂不适用本办法,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除外。 进出口牙膏、化妆品半成品参照本办法管理。海关在进口环节免予化妆品半成品的注册或者备案验核、免予标签验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