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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艾鑫汇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175万元;
2.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对法定代表人马崇三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处罚〔2025〕53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华夏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账号:6392018191000056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龚 愈 联系电话:023-60353721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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