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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上半年,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两品一械”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两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2026年上半年办结“两品一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重庆市涪陵区某卫生服务站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1月,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接涪陵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线索,对重庆市涪陵区某卫生服务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服务站存在从“药房网商城”上的哈尔滨瑞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鼎盛店、沈阳臻毅大药房有限公司等零售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该服务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3月,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服务站处以没收钙尔奇牌碳酸钙D3片(I)(2025-01-10)1瓶、以岭牌通心络胶囊(2025-02-15)5盒、没收违法所得168.32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渭沱镇某卫生室非法购进医保回流药品案
2026年2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医保局移送的《关于移交两家医药机构涉嫌违规线索的函》,经调查核实,渭沱镇某卫生室从渭沱镇卫生院退休医生郑某处,获取其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结算开具的药品,在村卫生室内对外销售。涉案药品包括云南白药胶囊7盒(销售价34.43元/盒)、云南白药气雾剂5盒(销售价69.6元/盒)、独一味胶囊4盒(销售价20.02元/盒)。其中多盒药品的溯源码与医保局通报的倒卖药品溯源码完全吻合。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4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35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綦江区某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进医保“回流药”案
2026年2月,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渝药安推送的药品追溯码医保重复结算线索,对重庆市綦江区某卫生室开展立案调查,发现该卫生室将家人从某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结算购买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用于诊疗活动,并再次通过医保结算提供给就诊人员。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5月,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某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沙坪坝土主中医综合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3月,根据“渝药安”系统多次扫码销售风险预警信息提示,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沙坪坝土主中医综合诊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将家人从其他卫生室购买的潞党参口服液在本诊所再次使用销售,后做医保退费处理。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6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诊所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市北碚区某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3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渝药安”应用提示,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某大药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药房存在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回流药品”的行为,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6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药房处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市江津区某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1月,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庆市江津区某大药房从个人手中购买药品进行销售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通过微信从个人陈某处订购药品麝香保心丸等。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7月,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药房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2266.34元、罚款161992.44元的行政处罚。
七、重庆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阳光大院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销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公告中明确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的行为案
2025年9月,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推送线索信息,发现重庆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阳光大院店在某小程序的网络店铺上销售适应症为肥胖管理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6年1月,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重庆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6年2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重庆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至2026年期间,购、销瑞舒伐他汀钙片和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两款药品,ERP管理系统和税务开票系统数据存在巨大差异,且该公司提供的部分上游企业票据与企业首营资料留存单据模板不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且符合情节严重情形。
2026年7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75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采购部部长丁某处以没收所获收入53000元、并处罚款26500元,3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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