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主体名称 | 温州市平阳县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东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6﹞36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2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2瓶过期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并处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平阳县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东店销售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订购2瓶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生产日期2023.03.19,有效期至2026.02,并于当日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涉案药品和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摆放且未有不合格区字样等提示语作明显区分。当事人可以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及出入库记录,截至2026年4月2日检查之日,上述2瓶药品已过期未销售。故当事人涉案货值共16元,违法所得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2瓶过期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并处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63278388760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