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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全链条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集采从“常态化”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我局起草了《关于深化海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精细化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lyyc2018@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精细化管理的若干措施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
附件:《关于深化海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精细化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7日
关于深化海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精细化管理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全链条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集采从“常态化”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集采计划与结果落地管理
(一)严格落实国家集采中选结果。遵循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与工作规程,确保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规范、顺畅、及时落地。指导并精准组织医疗机构完成报量,鼓励医药机构以“医共体”形式报量,督促其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并做好不同采购周期之间的平稳衔接。加强部门协同与信息联动,利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全过程监测。
(二)优化省级联盟集采接续管理。为稳定市场预期,对已在我省落地执行的省级联盟集采中选品种,统一纳入“中选身份”进行长效管理,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相关产品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基于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的实际采购量的70%核定。由医疗机构、医共体与中选企业逐年签订采购协议。在医疗机构与企业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支持探索一年内分批次签订协议等多种灵活模式,以适应实际供需变化。
(三)完善价格与挂网动态调整机制。为及时响应集采成果,确保价格联动顺畅,省级联盟集采产生的最新中选结果,相关中选企业须在集采中选结果正式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提交价格调整申请,确保新中选价格第一时间在我省执行。同时,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药品供应多元化,对于此前未在我省以中选身份供应的同通用名其他生产厂牌,若其以不高于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标准申请挂网,给予其“中选身份”,纳入挂网目录,供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采购,丰富临床选择,激发市场活力。
(四)实行中选身份动态退出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省级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中选身份”的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持续督促中选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保障、稳定供应和守信履约的主体责任。在采购周期内,若中选产品出现因企业原因导致的供应严重不足、不及时、产品质量缺陷、企业信用评级恶化等问题,并实际影响到临床正常使用秩序时,为保障用药需求和患者利益,允许其临时采购其他具备中选资格的厂牌产品。省医保局将依规调整该企业的中选身份。
(五)调整协议采购量考核方式。为简化管理流程,减轻基层负担,使集采更符合自然年度工作节奏,将省级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执行及考核周期,逐步统一调整为按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不再与原协议约定的特定起始时间点挂钩。在一个采购协议周期结束后,若未产生新的集采结果,将默认按照原中选条件及价格进行自动续期,中选企业有义务继续保障相关产品的稳定供应。若原中选企业明确表示无法或不愿继续以原中选价格供应,则启动退出程序,取消其该产品在我省的“中选身份”。
二、医疗机构主体责任与内部管理
(六)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成立集采管理工作组,统筹协调报量、采购、使用、监测、考核等环节。工作组须涵盖医务、药学、医保、临床、信息、财务等关键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同推进,确保政策落地,不搞一刀切,不搞突击采购。对于已纳入集采范围,医疗机构临床必需但自身用量较小的产品,鼓励医药机构以“医共体”或“采购联盟”方式集采。
(七)确保中选产品进院使用。医疗机构应确保承担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和耗材及时进院,无需专门为此召开药事委员会讨论决定。集采结果落地执行前,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准备;集采结果落地执行3个月内,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对本区域医药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排查。医药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同时仍可根据临床实际采购使用集采范围内其他价格适宜产品。
(八)提升中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加强集采中选产品价格、质量、医保支付等政策宣传与讲解。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无正当理由开具同质效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相关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同质效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集采目录与报量数据管理
(九)优化目录评估形成机制。坚持“应跟尽跟”基本原则,参与国家或省级联盟集采。在集采目录遴选、集采方案论证等方面充分征求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从临床价值维度重点评估集采产品的疗效、安全性、不可替代性等;从市场竞争维度考察企业的信用状况、供应稳定性等。针对拟纳入省级联盟集采的产品,省医保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拟集采目录后。
(十)落实数据质量倒查责任。各市县医保部门是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量数据质量的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在医药机构报量后,逐一比对本次报量与系统记录的上一采购年度实际采购量(含中选与非中选)、上年度同期采购量等历史数据。结合机构类型、床位数、服务人口、专科特色、诊疗人次等因素,对异常增减量(如波动超过±30%)、报量显著低于历史用量等情况进行重点核实。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疑问数据、疑似漏报、低报或不报等情况,必须立即向相关机构发出质询通知(要求书面回复说明),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或约谈负责人。对于审核发现的问题(如大面积低报、不报、不合理核减等)应及时上报省医保局。
(十一)建立报量、分量审核责任关联。所有书面申请材料由属地医保部门建档备查。医药机构通过系统提交,经市县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视为该机构本采购年度的协议采购任务量予以最终确认,将作为后续签订采购协议、考核执行等的唯一依据。逾期未报、漏报、错报、未通过审核导致无法完成报量的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将主观故意漏报、少报、超限使用非中选药品、故意泄露报量数据等违规行为,与审计线索提供、飞检对象筛选等工作建立关联。
四、监测监管与数据安全管理
(十二)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针对采购进度明显滞后、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比偏高等问题品种,各级医保部门要重点约谈督促存在问题的医药机构。按照我省针对“采高不采低”情况核查处置做法,发挥好监督职能,实时掌握辖区内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并协调解决。因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未完成中选约定采购量的,考核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
(十三)严格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价格招采工作风险防范清单(试行)》要求,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在集采项目品种遴选、目录论证、中选规则确定等阶段,集采经办人员应严格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不得对外透露非公开事项。落实医保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报量平台、集采平台账号管理,不得私自复制、修改、传播集采历史采购量等数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解释权归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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