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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我局以国家局下发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V1.2.01)》为基准,在前期《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V2.65)》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细化,形成《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
2026年5月7日,我局首次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6年6月18日,我局以座谈会形式邀请局基金监管处、医药服务管理处、省医保服务中心、海口市医保局及社保中心,以及海口地区部分医疗机构、系统服务商代表,就《规范》进行研讨。会后,我局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规范》进行了多轮修订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主要修订完善内容如下:
一是对【4301】门急诊诊疗记录、【4401】住院病案首页、【4402】住院医嘱记录、【4501】临床检查报告记录、【4502】临床检验报告记录、【4701】电子病历等6个接口中的部分字段调整为必填项,补充必填字段填写说明,明确校验规则。
二是对【4302】急诊留观手术及抢救信息、【4360】门急诊医嘱记录、【4602】护理操作生命体征测量记录等3个接口的必填字段补充填写说明,明确校验规则。
本《规范》拟自印发之日30天后,于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
待本《规范》印发实施后,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各自已实施的定点接口对接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省医保信息平台上传相应接口数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类型上传相应接口数据,做到“应传尽传”。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至8月11日。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我局邮箱:hnybjxxh@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意见反馈”。
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 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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