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行为,强化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合规主体责任,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2026年6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309室(邮编401147);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qgszcj@126.com;
3.通过传真发送至:023-67172162。
附件:1.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行为,强化登记代理人合规主体责任,提升登记代理服务质效,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登记注册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简称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登记注册代理业务的登记代理人及其执业活动。
(三)登记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客观公正、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觉维护登记注册秩序,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执业行为
(四)实名备案表明身份。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https://dj.samr.gov.cn)表明代理身份,如实提供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信息。未完成信息填报的登记代理人无法申报登记注册业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登录系统完成信息更新。
(五)规范委托授权手续。登记代理人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业务合同,载明代理事项与权限、服务内容与时限、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由双方共同签署确认,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六)严格履行核验义务。登记代理人应当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核对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确认身份或者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确保留存的手机号码为相关人员本人实名登记号码,协助委托人完成实名登记确认。
(七)规范提交申请材料。登记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协助委托人准备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对申请事项和文书材料进行核对检查,确保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八)全面如实告知事项。登记代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告知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法律后果等内容,按要求协助准备申请文书和材料,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陈述或者宣传。
(九)规范执业档案管理。登记代理人应当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代理服务合同、执业记录等资料,完整留存委托人身份信息、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前述资料及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确保代理行为全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十)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协助配合相关执法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不得在代理业务中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三、内部合规管理
(十一)健全内部治理机制。登记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审核,防范业务差错和合规风险。以个人名义执业的登记代理人应当对自身提交的材料承担审核责任。鼓励登记代理人定期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对已办理的登记代理业务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开展风险排查管控。登记代理人在承接业务时应当开展合规风险核查,对委托人身份存疑无法配合实名核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明显不实、同一主体集中批量申请无合理经营需求、登记事项明显不符合行业惯例、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不清晰等情形,应当进行重点核验。经核查无法排除风险的,不得承接业务。
(十三)完善异常处置机制。登记代理人应当建立异常业务处置机制,对代理业务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研判处置。发现登记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主动终止代理行为,并向登记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后续核查、撤销等相关处置工作。
(十四)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登记代理人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登记注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业务流程,熟练操作渝快办、渝企在线等办理登记注册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组织法律法规、政策更新、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以个人名义执业的登记代理人应当主动学习掌握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
(十五)落实经营公示要求。登记代理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照经营、明示中介身份,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上述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承诺。以个人名义执业的登记代理人应当主动向委托人明示身份及收费标准。
(十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登记代理人依法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信用评价、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四、禁止行为要求
(十七)严禁实施虚假登记行为。登记代理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授权文书、印章、签名等申请材料,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教唆、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不得冒用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不得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
(十八)严禁扰乱登记管理秩序。登记代理人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无合理理由批量申请经营主体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规操作登记注册系统干扰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兼任所代理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自身投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十九)严禁违规承接代理业务。登记代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接受委托并提交登记申请;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登记事项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及合理性原则的,不得接受委托并协助办理登记。
(二十)严禁侵害信息与违规牟利。登记代理人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委托人及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用于代理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得利用代理业务便利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不得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不正当利益往来。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二十一)失信惩戒风险。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实施虚假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或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属于直接责任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登记机关对其作为登记代理人、登记联络员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二十二)行政处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经营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刑事法律风险。登记代理人在执业活动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虚开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
附件2
关于《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和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我市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行业同步快速发展。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代理人)在服务创新创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行业发展不规范问题逐步显现,部分登记代理人合规意识淡薄,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虚假宣传误导、批量恶意注册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也侵害了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引导登记代理人回归专业服务本源,筑牢登记准入合规防线,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立登职能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本指引,旨在通过明确执业全流程规范、内部合规管理要求、禁止性行为边界及相应法律责任,着力构建“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共5个部分23项。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项至第(三)项)。明确指引制定目的、登记代理人定义、适用范围,确立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客观公正、风险可控的执业基本原则,划定指引适用的主体范畴与业务边界。
第二部分为规范执业行为(第(四)项至第(十)项)。聚焦登记代理业务全操作链条,从实名备案、委托授权、身份核验、材料提交、如实告知、档案管理、反洗钱义务七个维度细化执业标准,明确各环节法定职责与操作要求,推动代理服务标准化、透明化运行。
第三部分为内部合规管理(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从内部治理维度强化源头风险防控,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核、风险排查、异常处置工作机制,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与常态化培训,落实经营信息公示与明码标价要求,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引导登记代理人构建全链条内控体系。
第四部分为禁止行为要求(第(十七)项至第(二十)项)。划定执业红线,明确严禁实施虚假登记行为、严禁扰乱登记管理秩序、严禁违规承接风险业务、严禁侵害信息权益与违规牟利等四类禁止性行为,为登记代理人执业明确负面清单。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第(二十一)项至第(二十三)项)。分别从失信惩戒、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个维度,列明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强化警示引导作用,督促登记代理人自觉恪守合规底线,依法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