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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技术发展趋势,更好满足临床需求,规范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技术审评要点(试行)》,现予发布。为指导申请人正确理解并规范执行,同步发布重点问题解读。
特此通告。
附件:1.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技术审评要点(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6年6月12日
附件1
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技术审评
要点(试行)
本审评要点旨在针对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高通量测序法)涉及大规模多项基因变异联合检测的设计及评价要求、伴随诊断临床研究路径选择等部分重点问题明确技术审评要求,建议申请人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并参考《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适用的技术文件要求,已发布技术文件中与本要点内容不一致的要求,按照本要点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要点所述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是指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肿瘤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样本和/或血浆样本中肿瘤相关基因变异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各种实体瘤相关基因变异,临床用于抗肿瘤药物伴随诊断、指导肿瘤患者治疗等预期用途。
本要点适用于高通量测序检测方法。
二、审查要点
(一)关于同一癌种相关基因变异联合检测的设计开发基本考虑及产品评价要求
肿瘤基因变异多项标志物联合检测产品已在国内外广泛应用。相关基因变异根据其与抗肿瘤药物相关性的临床证据等级分为伴随诊断基因变异(以下简称“伴随诊断变异”)、二级基因变异(以下简称“二级变异”)和三级基因变异(以下简称“三级变异”)。其中伴随诊断变异是指经药物临床试验确认、为抗肿瘤药物安全有效应用提供关键信息,具有明确伴随诊断意义的基因变异,抗肿瘤药物已在境内上市;二级变异是指具有明确的临床意义,已列入国内外权威诊疗指南、得到临床普遍认可,临床医生可以根据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对检测的基因变异进行应用,为患者诊疗过程提供指导,但针对中国人群尚无明确伴随诊断证据的基因变异;三级变异是指尚未纳入诊疗指南,具有潜在的临床意义,可能为新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提供信息的基因变异,例如与抗肿瘤药物正在同步开发的基因变异、在文献中报道的基因变异。
高通量测序(Next-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技术以其高通量、并行化检测的技术特点,适合多项基因变异联合检测,特别是对于涵盖了大量三级变异的大规模多项基因变异联合检测(以下简称“大panel检测”)以及基因的非热点突变检测尤其具有优势。
基于目前国内外研究成果、临床需求及监管共识认为:采用NGS技术进行大panel肿瘤基因变异联合检测,与单项基因变异检测、小panel肿瘤基因变异联合检测分别有其适用的临床应用场景;大panel检测纳入三级变异主要目的在于保留产品的可拓展性,从而保留快速、持续满足临床需求的能力。
在大panel检测产品设计开发时,基因变异的纳入和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基因变异纳入原则
大panel肿瘤基因变异联合检测试剂在设计时,可考虑纳入相关的伴随诊断变异、二级变异和三级变异;各基因变异临床意义的界定应符合现阶段的临床共识或有科学文献证据支持,并提交相关支持证据。
三级变异临床意义尚不明确,纳入检测panel的主要目的在于保留产品的可拓展性,原则上应在伴随诊断变异和二级变异检测项目充分纳入的基础上再考虑纳入;如果检测试剂未充分纳入适应证相关的伴随诊断变异和二级变异检测项目,则不应纳入三级变异检测。
多项基因变异联合检测时应确认其联检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待测基因变异的纳入应提供充分的依据,特别应从适应证、适用人群的角度充分论证组合合理性。
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项下应明确该产品适用的癌种、伴随诊断变异和二级变异,伴随诊断变异明确伴随药物。三级变异临床意义尚不明确,不在产品说明书中体现,出具临床检测报告时亦不应报告检测结果,但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列出试剂中的所有探针或扩增引物名称、序列长度,说明其覆盖的基因区域及变异类型。
产品批准上市后,如二级或三级变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更高级别的临床意义,可申请注册变更,更改预期用途的相关表述,并提交相应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
2.产品评价要求
产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交相应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
非临床研究中,针对伴随诊断变异及二级变异,应结合报告方式,对每个报告项目(如EGFR19缺失、T790M、ALK融合、MSI等)逐个进行分析性能研究,同时注意研究样本对引物、探针的代表性,以及变异类型(如点突变、小片段插入/缺失、基因重排、基因拷贝数变异等)及变异亚型的覆盖性;对于无热点突变的基因变异,应选择代表性变异类型进行评价,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外显子及必要的内含子。针对三级变异,应对每种变异类型进行分析性能研究,应根据产品设计特点,选择适当数量的代表性项目进行验证。另外,产品准确度研究应纳入足够数量的临床样本,与对比方法或参考方法进行一致性比对,所有变异检测结果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并针对不同变异类型进行分层分析。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针对伴随诊断变异和二级变异,每个报告项目应包含参考品符合率、检出限、精密度等性能指标;对于三级变异,每种变异类型至少选择一项代表项目,应包含参考品符合率、检出限、精密度等性能指标。
临床试验中,针对所有伴随诊断变异应分别提交证明其伴随诊断意义的临床试验资料;针对伴随诊断变异、二级变异应逐项进行检测性能一致性比对试验,原则上每项基因变异的阳性、阴性样本例数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如涉及不同变异亚型(如EGFR 19del包含多种缺失类型)应均进行验证,原则上每种变异亚型分别具有一定例数,对于临床发生率较低的变异,可结合申报产品的检测原理(如是否共用相同的引物或捕获探针等)及申报产品的整体检测性能等综合考虑;对于无热点突变的基因变异,应选择代表性变异类型进行评价,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外显子及必要的内含子。三级变异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如纳入TMB等复杂基因变异检测,非临床研究、临床检测性能以及临床意义的研究均应根据其特点进行评价。
(二)关于不同癌种相关基因变异联合检测的设计开发基本考虑及产品评价要求
目前的研究成果显示,不同肿瘤适用的基因变异组合虽然不同,但常常存在交叉,且肿瘤驱动基因适用的肿瘤类型亦可能拓展。因此,对于不同实体瘤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以及泛实体瘤和单一实体瘤的基因变异检测,可以组合在一个注册单元。针对说明书宣称的适应证,均应有伴随诊断变异检测纳入。所有被测基因变异的临床解读应符合现阶段的临床共识。如需纳入三级变异,则针对宣称适应证其相关检测基因变异的组合应满足前文关于“基因变异纳入原则”的要求。在非临床以及临床研究中,对于伴随诊断变异和二级变异,如声称适用多个适应证,应针对每个适应证分别进行评价;对于三级变异,非临床研究中进行临床样本检测一致性比对时,应按照相关变异的适应证纳入适当的样本。
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和【检验结果的解释】中应明确不同癌种的相关变异位点及其检测结果解读。
建议临床应用时根据患者的患病情况和具体检测需求出具个性化的临床检测报告。
(三)关于血浆ctDNA多项基因变异联合检测产品的设计开发基本考虑及产品评价要求
目前针对肿瘤基因变异血浆ctDNA检测,国内外指南均有推荐,涉及的基因变异根据临床证据等级亦可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血浆ctDNA检测有明确的伴随诊断证据的基因变异(以下简称“血检伴随诊断变异”);血浆ctDNA检测无直接的伴随诊断证据,但相关基因变异肿瘤组织检测在国内有伴随诊断证据(以下简称“血检二级变异”);血浆ctDNA检测无直接的伴随诊断证据,且相关基因变异在肿瘤组织检测中即为二级或三级变异(以下简称“血检三级变异”)。
基于目前国内外研究成果、临床需求及监管共识,肿瘤患者血浆ctDNA大panel检测具有其相应的临床应用场景,特别是对于经治疗发生耐药、疾病进展的患者,可能存在组织样本获取困难,以及可选药物有限、需要更加全面地检测可能获益的靶基因等问题,血检可以作为组织检测的补充,更全面地满足临床需求。但需注意血浆ctDNA检测较组织检测存在固有的灵敏度缺陷,产品说明书中应予以明示。
关于肿瘤ctDNA多项联检的基因变异纳入原则、产品评价要求:
1.基因变异纳入原则
肿瘤基因变异血浆ctDNA多项联检产品,可纳入血检伴随诊断变异、血检二级变异和血检三级变异。血检二级和三级变异的纳入应在血检伴随诊断变异充分纳入的基础上酌情考虑;如果检测试剂未充分纳入适应证相关的血检伴随诊断变异,则不应纳入血检二级和三级变异检测。
产品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基因变异ctDNA检测的临床意义和临床证据,同时应确认联检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项下应明确该产品适用的血检伴随诊断变异和血检二级变异,伴随诊断变异明确伴随药物。血检三级变异临床意义尚不明确,不在产品说明书中体现,出具临床检测报告时亦不应报告检测结果,但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列出试剂中的所有探针或扩增引物名称、序列长度,说明其覆盖的基因区域及变异类型。
产品批准上市后,如二级或三级变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更高级别的临床意义,可申请注册变更,更改预期用途的相关表述,并提交相应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
2.产品评价要求
血检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要求,同前述组织检测产品要求。
对于临床评价,针对血检伴随诊断变异应提交伴随诊断的临床试验资料;针对血检伴随诊断变异和血检二级变异,应在临床试验中逐项进行检测性能一致性比对试验,原则上每项基因变异样本例数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如涉及不同变异亚型(如EGFR 19del包含多种缺失类型)应均进行验证,原则上每种变异亚型分别具有一定例数,对于临床发生率较低的变异,可结合申报产品的检测原理(如是否共用相同的引物或捕获探针等)及申报产品的整体检测性能等综合考虑;对于无热点突变的基因变异,应选择代表性变异类型进行评价,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外显子及必要的内含子;血检二级变异中建议慎重纳入基因融合、拷贝数变异和负向位点,主要原因在于血浆ctDNA的基因融合、拷贝数变异检测较点突变、小片段插入/缺失检测存在明显的技术难点,灵敏度缺陷可能更加明显,负向位点的检测如出现假阴性可能造成不能用药的患者错误用药,带来更高的安全性风险。如确需纳入基因融合、拷贝数变异或负向位点,应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同时进行血浆和肿瘤组织的同源比对研究,临床试验证据应证明其产品检测性能满足临床需求,并在说明书中说明局限性。血检三级变异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四)关于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中组织样本检测与血浆样本检测注册单元划分的基本考虑
采用NGS技术的肿瘤基因变异血浆样本ctDNA检测与肿瘤组织样本核酸检测,通常在基因变异组合、测序深度、核酸投入量以及生信流程等方面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因此产品设计开发的技术路线、技术侧重点均有不同,建议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设计开发和注册申报。仅当该产品在适用于组织检测的同时,其中部分基因变异的血浆ctDNA检测直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或通过与组织CTA检测进行桥接试验的方式,具有最直接的药物疗效证据,且该产品在产品设计上可以同时满足血浆检测和组织检测的需求时,可以在同一注册单元中申报组织和血浆的相关基因变异检测,但不能在该注册单元中随意扩展其他基因变异的血浆检测用途。针对此种情况,建议临床应用中针对组织检测和血浆检测分别出具临床检测报告。如需进行血浆ctDNA组合检测,建议申请人单独设计产品。
(五)有关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中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研究途径选择的考虑
目前针对伴随诊断变异检测试剂的开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与抗肿瘤药物同步进行开发,二是抗肿瘤药物和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上市后,参照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的开发。针对伴随诊断变异需开展临床试验确认其伴随诊断的临床意义,按照《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路径:(1)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展临床试验;(2)与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所用的分析方法(CTA)或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桥接试验;(3)开展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疗效的观察性研究;(4)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
基于目前国内外研究成果、临床需求及监管共识,对于非原研的肿瘤基因伴随诊断变异检测试剂,在进行临床意义的评价中,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在基因变异位点及变异类型的覆盖度上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可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不包括CTA)进行一致性比对的方法,原则上应为境内已上市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确认产品临床性能满足要求,如比对数据显示两者检测结果具有高度一致性,则无需再进行药物疗效的相关性评价,即选择上述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研究路径(4)进行临床性能评价。
申请人在申报资料中应从探针或引物设计的角度充分论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对于被测基因变异位点和变异类型覆盖度的一致性,并确认所采用的对比试剂为已上市原研伴随诊断试剂。
三、参考文献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2号[Z].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28号[Z].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1年第95号[Z].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第4号[Z].
[6] 国家病理质控中心,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中华医学会肿瘤学分会肺癌学组等. 非小细胞肺癌分子病理检测临床实践指南(2024版) [J]. 中华病理学杂志, 2024,53(10):98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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