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对浙江施比灵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了省级监督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2026年5月26日起,决定对浙江施比灵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
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