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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瑞安一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罚﹝2026﹞12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5-12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2.02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4820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瑞安一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被处罚人购进并销售经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同批次中药饮片产品,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2.02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03255747234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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