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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6〕12号),对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立即暂停药品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
该企业在完成缺陷项目整改后,于2026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21日赴现场检查,确认企业已完成整改。依据《药品检查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解除对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暂停药品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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