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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用耗材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我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起草了《关于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17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gsybjjgzc@163.com。反馈意见须同时报送word和PDF格式文件,其中PDF文档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文档内注明联系方式,邮件统一命名为“单位名称+医用耗材挂网规则反馈意见”。
附件:关于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4月13日
关于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医用耗材挂网和采购交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消毒清洗灭菌类产品、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鼓励创新医用耗材在我省申请挂网。
二、挂网管理
(一)企业挂网
1.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注册证必须委托同一企业申报。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
4.不存在生产环节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与生产环节无关的除外。
(二)产品挂网
1.具有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卫生许可证等。
2.挂网产品2年内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
3.中选企业的中选品种在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新批准增加的注册证或中选注册证新增包装规格,按不高于本企业(含关联企业)同产品类别最低中选价格申报挂网。如涉及不同装量产品时应参照药品差比价关系换算。
4.新申报阳光挂网的产品,须提供3省挂网证明。对于符合国家和省级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相关要求的创新产品、公共卫生事件所需产品,可通过绿色通道挂网。
三、动态调整
挂网产品动态调整主要包括挂网产品目录调整、状态调整和价格调整。
(一)目录调整
我省挂网产品目录分为带量采购目录和阳光挂网目录。国家、省际联盟和甘肃省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纳入带量采购目录中选子目录,非中选价格联动产品纳入带量采购目录非中选子目录。其他挂网产品均纳入阳光挂网目录。
(二)状态调整
根据产品挂网状态,区分“活跃区”、“不活跃区”。在招采子系统有实际交易的纳入“活跃区”,新申报或1年以上无实际交易的产品纳入“不活跃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均为正常挂网状态。
“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产生实际交易且有全国最低价的的次月转入“活跃区”。
(三)价格调整
1.挂网价调整
按照“从新就低原则”,每月将企业维护的全国最新最低挂网价更新为我省挂网价。每季度最后一天对同一挂网产品的全国最低价和满3个月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最高价进行比对,两者中的低值更新为最新挂网价。
2.价格联动
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履行合同期间,若同产品在国家、省际联盟(省级)产生更低中选价格,按照各集采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价格联动产品,按照不高于同类产品中选最高价和该产品全国最低价二者低值确定为最新挂网价。
所有挂网产品,其他省份出现最新最低挂网价格时,须在30日内完成我省价格更新维护。如涉及政策调整或产品价格治理等情形,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成挂网价格调整。
3.申请降价
有挂网价的产品可通过招采子系统自主进行降价,经公示无异议后更新挂网价。
(四)医保编码调整
为促进医用耗材分类“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产品,及时修正挂网产品目录分类、转换比等错误信息,维护和更新最新医保编码;不属于国家医保局赋码范围的产品,选择“暂未取得医保编码”维持原状态挂网。
四、撤销、暂停挂网
(一)暂停挂网
1.产品注册证、产品(组件)或规格型号(code)因信息有误审核不通过的,对应产品暂停挂网。
2.注册证到期的,该注册证下所有产品暂停挂网。
3.未进行价格联动的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暂停挂网。
4.挂网产品3个月以上未选择配送企业的产品暂停挂网。
5.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集采机构认定应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挂网
1.企业申请撤销挂网或暂停交易超过1年的;不活跃区产品1年后无交易的;国家医保编码赋码范围内产品,未维护医保编码的;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的;对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一经查实,该产品价格以核实后的全国最低挂网价为基础下调10%,企业不予确认的;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撤销挂网的。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2.重复医保编码(耗材27位,试剂22位),有挂网价或全国价的,保留低挂网价;有交易的,将交易记录合并后保留一条;无挂网价、无全国价且无交易的,保留第一次维护的产品,其余撤销挂网。
(三)恢复挂网
撤销挂网产品原挂网记录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撤销挂网产品申报恢复挂网的,撤网满1年后予以受理,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并按照新产品申报挂网。
五、公示及申诉质疑处理
1.公示。依据医用耗材企业提供的相关企业、产品信息,经复核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申诉质疑,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可挂网。
2.申诉质疑。申诉质疑实行实名制,公示期内接受企业申诉质疑,逾期不再受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根据查证结果,对存在虚报、瞒报价格的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规范网上议价
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引导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支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在承诺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加。
采购主体对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采购。
采购主体对阳光挂网产品(除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行议价采购,议价时不得高于挂网价(含非中选价格联动)、全国最低价。
采购主体和生产经营企业在议价采购时秉持诚信经营、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捆绑销售、低价倾销等恶意竞争。
(二)加强补单管理
为满足临床需求,采购主体采购产品后,需在验收入库15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补单上传采购信息。信息上传后,通知相关生产企业于7个工作日内在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信息确认。我省未挂网但实际采购的产品,采购主体应提醒相关企业申报挂网。因挂网价格降价后不能进行补单的产品,需及时通过历史采购订单补录端口进行补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及时补单的视为线下采购。
(三)保障临床供应
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因撤销挂网、不承担中选产品相关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采购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等原因,影响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责令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
(四)加强企业守信经营
实行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承诺制度,强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域失信评级。对企业在挂网过程中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对企业员工个人、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企业不能履约供应和及时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等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
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若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工作要求
按照本通知的各项工作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的组织实施,挂网产品动态调整,集采中选产品挂网,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联动。定期对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拟定具体工作流程,报省医保局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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