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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7月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要求,自2026年4月1日起,《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附件中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6年3月31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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