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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瀚药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处罚〔2025〕24-1、2、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278.936元;2.罚款50万元;3.法定代表人李小鹏罚款8万元;4.主要负责人李先华罚款1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本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渝药监罚催〔2025〕3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宇 黎安强 联系电话:023-60353666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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