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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沈辽市监处罚﹝2026﹞19号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5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5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从辽宁新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为湖北瑞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40529的“清气化痰丸”5盒,每盒进价9.5元;2025年1月17日上述批次“清气化痰丸”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YP2025A01274),结论为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截至2025年12月15日我局立案时止,当事人已以11元/盒售出该药品1盒,剩余4盒药品被辽宁新润医药有限公司召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10122MB0Q12814J |
数据来源单位: |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10122MB0Q12814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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