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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岗市同善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MA1CAQHH2D |
法定代表人 | 王冬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6〕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脱脂棉)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从哈尔滨市康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购进第一类医疗器械“脱脂棉”(生产日期为20250105,有限期为20280104,批准文号:黑哈械备20210002号,规格50克*10小包)1包,该批次脱脂棉没有标注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1包进货金额17.00元。2025年7月5日,销售给消费者赫某1小包脱脂棉,销售价格2.50元,销售金额2.50元;剩余9小包脱脂棉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销售没有标注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脱脂棉的销售金额2.50元,违法所得2.50元;合计货值金额25.00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二点五元(2.50元); 2.罚款五百元(500.00元);罚没款合计五百零二点五元(502.5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2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9-02-10 |
处罚机关 |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农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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