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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兴安岭顺康药店(个人独资)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2742MADYJ9DP7R |
法定代表人 | 宋秀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松岭市监处罚〔202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大兴安岭顺康药店销售的追溯码为84101801364517988077、84101801364518734015、84101801364519336530,生产批号为A2503015H的3盒参松养心胶囊,不是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大兴安岭顺康药店无法提供以上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进货发票、供货单位资质等。系大兴安岭顺康药店法定代表人宋秀新在他人手中购买了5盒参松养心胶囊,准备自用,与药店的药混在了一起,误卖给了顾客。宋秀新自用了2盒,余下3盒,以每盒24元的单价售出,共销售72元,确定违法所得为72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5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9-02-02 |
处罚机关 | 松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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