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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25742449794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肇市监处罚〔202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03月19日从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2盒,购进价格为5.6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6.50元/瓶,现剩余数量为11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格列齐特片”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8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药店药品随货同行单及现货药品,发现该药店销售新乡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32308041的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1份共1页;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负责人杨艺萍、营业员韩影的身份。 3.2025年11月05日现场拍摄涉案药品摆放状态取证照片1张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1份共2页、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 5.2025年11月0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11月05日对韩影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处方药销售价格的事实及经责令改正之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7.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86号)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3页、相关证据材料1份共9页;证明: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 /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0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1-19 |
处罚机关 |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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