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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30MA18WLHU1W |
法定代表人 | 吴国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依市监处罚〔202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经注册机关核准登记开办的“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有“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纺织品、针织品、卫生用品、服装、鞋帽、日用品、装饰品、家用电器、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品零售;健康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柜台出租,会议及展览、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文印服务。”2025年10月4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李龙艺在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编号:123022300202500416285514,举报人称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处方药广告,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25年10月14日到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关于处方药的纸质版宣传海报。经调查,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国天医药”,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名为“喜迎国庆 金秋嘉年华”的文章,该文章下方配有宣传海报,宣传海报上印有“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阿托伐他汀钙片”、“替米沙坦片”等药品外包装图片。当事人称该篇宣传文章以及图片是店内工作人员自行制作并发布的,发布该文章后上述处方药品未有明显的销量变化,最终浏览量为24个。截止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篇文章现已删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01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16 |
处罚机关 |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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