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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东市泰泽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2MA18YGEK8J |
法定代表人 | 付庆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肇市监处罚〔202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3日从哈尔滨兰天同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珍菊降压片”10盒,购进价格为8.5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9.00元/盒,现剩余数量为9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2025年0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肇东市泰泽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珍菊降压片”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3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公司药品随货同行单及现货药品,发现该公司销售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50406的处方药“珍菊降压片”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0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1-16 |
处罚机关 |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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