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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牡丹江市爱民区天源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4MA18YFEE6N |
法定代表人 | 杜宝英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牡市监处罚〔2026〕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未建立中药饮片的储存养护记录、购销记录,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2、当事人将中药饮片的经营权租赁给张岐顺,存在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3、租赁费用为12000元,违法所得为12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处罚款:12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01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13 |
处罚机关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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