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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东市珍年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2MAE9YBBE0J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肇市监处罚〔202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称其亲属(杨俊15846108001)长期罹患肾脏疾病,长期居住于南通市,并需持续口服复方α-酮酸片进行疾病管理,2025年3月,因身体不适暂停服药,遂拟将剩余2盒复方α-酮酸片无偿转赠予有需求者,在此期间,当事人获知上述情况后,抱着侥幸心理,擅自于9月15日将上述药品信息发布于其运营的“珍年堂大药房旗舰店”(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交易流程为:有顾客下单后,由当事人告知其亲属杨俊订单收货地址,他直接寄出药品(起讫地点:南通市-北京市),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拼多多平台销售数据核实,复方α-酮酸片累计成交1笔订单,数量2盒,目前已下架处理;由于该药品购进时未支付药品费用,故购进价格0元/盒,销售价格45.5元/盒,已无库存;截至案发,复方α-酮酸片销售2盒,违法所得91.00元,货值金额是91.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91.00元;罚款20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9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0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1-09 |
处罚机关 |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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