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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尚志市盛康新药特药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3MA1BL6528W |
法定代表人 | 高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尚志市监处罚〔202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尚志市盛康新药特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师帮平台开设的网店购进瑞舒伐他汀钙片5盒,并于2025年5月4日和6月2日销售了2盒。2025年7月15日收到召回通知,当日将剩余的3盒瑞舒伐他汀钙片在网上原路返回。2025年6月1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5YT02601)瑞舒伐他汀钙片为劣药。经查证当事人购进药品时,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药品销售(复核)单和检验报告等相关经营手续。当事人一共销售了2盒。每盒165元,共计销售金额33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上缴国库;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01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9 |
处罚机关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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