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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邀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加快构建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区域性统一大市场和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川渝滇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川渝滇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川渝滇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E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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