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渝药监药处罚〔2025〕17号 | 重庆吉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水蛭案 | 重庆吉凯药业有限公司 | 91500226MA60E5EG8N | 余以东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41101批水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其性状不符合规定。经进一步检验该批水蛭饮片“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含量测定”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规定,并经专家讨论认为,该批水蛭中药饮片其性状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6万元。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5.09.28 | 2025.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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