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主体名称 | 舟山市普陀区嘉德药房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普市监处罚﹝2025﹞214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9-04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款5000元。当事人售卖药品实际库存数量、药品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与系统库存数量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普陀区嘉德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舟山市普陀区嘉德药房于2025年5月28日在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本局执法人员向被处罚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5年6月20日,被处罚人再次在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另查明,被处罚人舟山市普陀区嘉德药房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实际库存信息、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与系统内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未说明合理理由。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款5000元。当事人售卖药品实际库存数量、药品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与系统库存数量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90008737926X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