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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仙居思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仙市监处罚﹝2025﹞66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3-28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违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爱尔菲琳液体敷料A型1盒、聚乙二烯医用敷料2盒;2、警告;3、罚款2万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仙居思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房冷藏柜内发现的爱尔菲琳液体敷料A型和聚乙二烯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它产品混放,处于可随时给患者使用状态,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违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爱尔菲琳液体敷料A型1盒、聚乙二烯医用敷料2盒;2、警告;3、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24097565672E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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