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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台州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黄市监处罚﹝2025﹞7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3-28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高冠医械一次性使用埋线针39根;2、罚款25000元。以上共计罚款4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4.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在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已过期的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高冠医械一次性使用埋线针39根;2、罚款25000元。以上共计罚款4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03307323947B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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