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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沐兰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3MADUAWPU4K |
| 法定代表人 | 张虹玲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庆市监处罚〔2025〕16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黑龙江省沐兰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处罚款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6-19 |
| 处罚机关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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