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亿美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7MA1CNAK42J |
法定代表人 | 秦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庆市监处罚〔2025〕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1、自2021年7月6日至2025年1月8日,当事人实施了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自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8日实施了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货值金额2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警告,2、处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0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7-03 |
处罚机关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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