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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龙港市来宁堂药店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5﹞7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3-31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限15日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案涉劣药的“致君”头孢克肟胶囊2盒和“九典”盐酸左西替利嗪胶囊4盒; 三、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来宁堂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西一路**号龙港市来宁堂药店有限公司查获超过有效期的处方药“致君”头孢克肟胶囊2盒和处方药“九典”盐酸左西替利嗪胶囊4盒药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限15日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案涉劣药的“致君”头孢克肟胶囊2盒和“九典”盐酸左西替利嗪胶囊4盒; 三、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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