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主体名称 | 苍南县君悦豪庭赐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苍市监处罚﹝2025﹞12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4-03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16盒;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财政。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苍南县君悦豪庭赐安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2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溪分局依法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君悦豪庭2幢104的苍南县君悦豪庭赐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内的货柜上摆有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尼美舒利颗粒(规格:50mg*8袋;批号:23010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盒。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9日购进上述该批次药品30盒,购进价格为2.19元/盒,销售价为10.00元/盒,故涉案货值金额为160元。执法人员经核查苍南县君悦豪庭赐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上述该批次药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无经营销售事实,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16盒;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73255384828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