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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甸县巨牧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3MA1F8CB336 |
| 法定代表人 | 付东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林甸市监处罚〔2025〕1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林甸县巨牧大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品珍菊降压片5盒、格列喹酮片4盒。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以3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7 |
| 处罚机关 |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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