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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CDW5U51 |
| 法定代表人 | 马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5〕6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于2025年1月6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盐酸环丙沙星片”10盒、2024年10月20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安来厄贝沙坦片”10盒,2025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盐酸环丙沙星片”于2025年2月5日售出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安来厄贝沙坦片”于2025年2月8日售出1盒,剩余9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以5,00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6-21 |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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