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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河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8MA1C47P42U |
| 法定代表人 | 贾建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河市监处罚〔2025〕4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验质台账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6-18 |
| 处罚机关 | 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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