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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华尚冠宇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4585122934P |
| 法定代表人 | 邹文键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里市监处罚〔2025〕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哈尔滨华尚冠宇大药房有限公司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哈里市监爱建改字〔2024〕067号),并要求该药店于2024年11月1日前改正。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哈尔滨华尚冠宇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你药店处方药销售记录显示在2024年11月5日15点20分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片1盒(标示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2片/盒批号6240550132)经查询该药店处方销售记录时间与电子处方开方时间不一致,并在销售上述处方药时,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2-01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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