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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绍兴市寺东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越市监处罚﹝2025﹞16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07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寺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4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9月5日前改正。2024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另查明,当事人存在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完整准确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完整准确记录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完整准确记录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023077002985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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