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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诸暨市枫桥惠民药店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5﹞38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13 |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21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枫桥惠民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1月29日从浙江湖州联康医药有限公司购入批号为220801的阳起石(生产企业:安徽省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进货数量:1袋;含税进价:10元/袋),并以0.03元/g的价格在店销售。2024年9月10日,本局在当事人处开展稽查抽检,抽取在售的阳起石300g(规格为1kg/袋、批号为220801)。2024年11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11月11日出具的编号为YPZ20240050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表面类白色至淡绿白色,具绢丝样光泽。质松脆,纵向破开呈纤维状或细柱状;检验结果:为部分系泥沙、杂石等杂质。表面棕色至棕褐色,无绢丝样光泽。质坚硬,不易破开。(不符合规定)。不符合项目情况说明:贵局抽送的阳起石(批号:220801),按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检验,部分性状不符合规定,系劣品。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查获时止,上述批号为220801的阳起石剩余700g已全部以0.03元/g的价格售完,计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21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批号为220801的阳起石,能提供相应进货发票,首营资料,成品检验报告书,药品购销合同,药品入库记录,销货清单,已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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