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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龙港市爱民药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5﹞18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17 |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233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爱民药店销售假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已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3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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