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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慈溪市锦福药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慈市监处罚﹝2025﹞13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21 |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市锦福药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慈溪市锦福药店于2024年4月29日采购了5瓶大德门®虱疥一扫光TM喷洒式给药器,该给药器说明书、标签上标有比其他字体更大的“虱疥一扫光TM”字样,且药筒内含有棕色液体,与说明书和标签上的产品描述内容“由药筒(无内容物)、喷头、外盖三部分组成”不一致,让消费者误解该产品具有清除虱疥的功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喷洒式给药器说明书、标签上标有比其他字体更大的“虱疥一扫光TM”字样,且药筒内含有棕色液体,与说明书和标签上的产品描述内容“由药筒(无内容物)、喷头、外盖三部分组成”不一致,让消费者误解该产品具有清除虱疥的功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82095537395H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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