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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平宜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8MA1C7R6853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晶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香坊市监处罚〔2025〕3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哈尔滨平宜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1笔处方药去痛片,无医师出具的处方。经对哈尔滨平宜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晶晶询问,得知该店于2024年11月11日8时14分销售20片(1袋)去痛片,因刘晶晶本人工作时疏忽了,没有处方就把药品售出了。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6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6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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