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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奇升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558270333F |
| 法定代表人 | 曲志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香坊市监处罚〔2025〕3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哈尔滨市奇升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21时21分销售的“哈药 诺氟沙星胶囊”和2024年11月3日21时26分销售的“万艾可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无医师出具的处方,药品销售凭证未标明药品批号及生产企业名称。经对哈尔滨市奇升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志伟询问,得知该店销售的处方药“哈药 诺氟沙星胶囊”和“万艾可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因疏忽错把处方药当保健食品销售了。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6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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