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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4676963544C |
| 法定代表人 | 刘璐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外市监处罚〔2025〕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会议》要求,2024年11月8日,我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处方审核员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12日,我执法人员针对责令改正的内容进行现场复查发现未改正,处方审核员依然存在未在岗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行为,该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并决定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处方审核员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的行为逾期未改正,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07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07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07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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