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义乌市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义市监处罚﹝2024﹞42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8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4.5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义乌市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07日,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图方便将二楼甲油车间原本只有在应急状态下才能开启的消防门处于常开状态,工作人员可自由通过消防门进出生产车间,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对于人员进出车间的规定。 另2023年11月07日,当事人招聘3名临时员工在未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作业,其中**梅、**珍从事甲油灌装生产工序,**峰从事甲油配制工序。截至案发时止,由上述3名员工完成生产的甲油共计700瓶,销售价格为1元/瓶,未售出。合计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罚款2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82097919258G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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