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嘉兴市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9日,本局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嘉市监交办[2023]1-107号案件线索。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嘉兴市朱嘉参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袋装天麻和瓶装西洋参。2023年10月17日、10月25日、11月10日、11月29日、12月7日对法定代表人朱建红进行询问调查,提取证据材料。根据法定代表人朱建红陈述,其于2022年2月19日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西南农贸城香菇大棚7号1店的个体工商户以110元/Kg的价格购进散装小天麻5kg,通过微信付款550元,购买时小天麻外包装无相关信息。当事人提供了微信交易记录和购买小天麻的手写单据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19日销售给铜陵钟鸣凤丹大药房的袋装天麻是当事人将购买的小天麻中的1Kg按照50g/袋的规格自己包装的,共20袋,销售价格为20元/袋,共计400元,当事人给铜陵钟鸣凤丹大药房开具了销售单据。包装小天麻的袋子标有:“品名:天麻;净含量:50克;企业名称:安徽亳州三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A区工业路;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及四部;生产许可证号:皖20160066;GMP证书:AH20140164;生产日期:20230615;有效期:24个月”等信息。法定代表人朱建红陈述,包装天麻的袋子是其在安徽亳州三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时遗留下来的,当时是安排其印制的,图案和文字是当时公司提供的。因带包装的天麻销售好,当事人将剩余的20个袋子包装天麻,自己用打印日期的机器打印日期和批号,并用封口机将袋子封装好。当事人对袋装天麻外包装照片以及当事人开具的天麻销售单据予以确认。法定代表人朱建红另陈述,其余4Kg散装小天麻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按照初级农产品销售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发现其余散装小天麻,因无上述4Kg散装小天麻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未提供相关销售凭证。
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从安徽盛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瓶装西洋参药品10瓶,共计350元,西洋参瓶装信息标有:“品名:西洋参;净含量:50克;企业名称:安徽盛誉远国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佗大道1068号;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皖20210489;生产批号:230102;生产日期:20230107;有效期:36个月”等信息,当事人提供了安徽盛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安徽盛誉远国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以5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铜陵钟鸣康佳大药房瓶装西洋参药品10瓶,共计550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瓶装西洋参药品的微信交易记录。当事人对瓶装西洋参照片以及当事人销售给铜陵钟鸣康佳大药房西洋参开具的销售单据予以确认。
当事人经营袋装天麻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经营袋装天麻药品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经营瓶装西洋参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50元,当事人经营瓶装西洋参药品违法所得为550元。当事人经营袋装天麻和瓶装西洋参药品的总货值金额为950元,总违法所得为9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天麻和西洋参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伍拾元整(¥950.00);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合计罚没款拾万零玖佰伍拾元整(10095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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