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为120平方米。在其经营区域非药品销售柜台内有过期汉氏贝健牌西瓜爽润喉糖3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20210801,生产日期:20210810,有效期至:20230809,生产企业:安徽汉氏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3),进货价格为4元/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曾售出。以上,违法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4元。
另,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从上门推销的个人处购进哈药六牌复方铝酸秘片18盒(生产批号:20220930,生产日期:2022.09.17,有效期至2025.08,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生产地址: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东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1337)、哈药牌阿莫西林胶囊10盒(生产批号:2111013,生产日期:20211026,有效期至20241025,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嘿公路388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4605),当场以现金完成货款结算。涉案哈药六牌复方铝酸秘片的进货价格为4.9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哈药牌阿莫西林胶囊的进货价格为5.6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至案发日止,上述药品未曾售出。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上,共计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36元。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1日购进钩藤0.5kg,于2021年11月5日购进广藿香1kg,上述中药材以零卖方式销售,至案发日,钩藤库存0.3274kg,广藿香库存0.1113kg,上述中药材已进行销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上述中药材的销售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从未持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对违法购进药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过期食品,罚款20000元;
2.对从未持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药品,罚款100000元;
3.对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款合计12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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