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相关资料系虚假资料,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当事人相关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21008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9),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0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薛佳玲)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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