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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4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6383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丘飞凤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47号
当事人在未注册国产特殊化妆品批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润民育发防脱洗发液773盒、香精1桶,半成品2桶。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22.3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护肤清洁类的生产许可,未按规定制作生产记录,进行留样并记录,生产与备案产品名称不一致沐浴露,货值金额为12092元。由于当事人拒绝如实反映并提供涉案产品的去向或销售单据,我局现场检查亦未发现有相关销售资料,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
经新调查,王xx承认收到沐浴露产品,并赠送部分产品给员工使用。目前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沐浴露出厂后已流向市场。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8020元。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要求润民公司出具不属实的《证明》,润民公司对上述《证明》称生产过涉案产品的情况予以否认,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陈述的事实和经调查的事实不符,拒绝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决定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润民育发防脱洗发液773盒、香精1桶,半成品2桶,空瓶63个;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护肤清洁类生产许可类别生产沐浴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沐浴露24瓶;罚款24184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沐浴露、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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